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49號抗 告 人 毓嘉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林文魁上列抗告人因有關保險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2月31日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649 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李明益法 官 林秀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正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