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94號抗 告 人 李連將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間申租公有土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6月3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794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魏式瑜法 官 林淑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玉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