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98號抗 告 人 柯盈宏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間申請閱覽卷宗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798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林麗真法 官 林淑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玉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