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712號108年12月12日辯論終結原 告 盧姝如訴訟代理人 陳慶尚 律師複代理人 林玥彣 律師被 告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代 表 人 張新仁(校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許淑華 律師
黃世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有關教育事務事件,原告不服教育部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臺教法㈢字第1080041236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原告原係被告學校數位科技設計學系教授,前於民國102年間以發表於「Advances in Engineering Education」期刊(該期刊為電子期刊,出版單位為Academy Societ
y of Engineering Education,期刊網址為http://aee-ase
e.org,下稱系爭期刊)之論文「Interactive Au gmentedReality Pop-Up Book Design for Elementary School Students」(下稱系爭論文)為代表著作向被告申請升等為教授,經被告三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下稱教評會)審查通過,於102年8月1日起升等為教授。105年間因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查獲被告學校黃○亮教授(於101年11月借調至南榮科技大學擔任校長一職)涉販售國外學歷及創建假期刊網站情事,其中期刊部分,依當時所獲資料,計有50種以上期刊涉有與學界一般認知之專業出版社所出版期刊之名稱雷同,或部分需以帳號、密碼登錄,始能查找論文等情事。教育部爰以105年7月21日臺教高㈤字第1050040576號函(下稱教育部105年7月21日函)檢附疑義期刊清單,請被告清查近10學年內(即95學年至104學年)教師資格送審案是否有疑義期刊,並造具涉案教師清冊併教師資格履歷表報部,並續依法妥處。嗣被告將清查結果函報教育部;教育部復以106年7月18日臺教高㈤字第0000000000C號函(下稱教育部106年7月18日函)檢送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所查黃○亮教授設置疑義期刊網站之投稿紀錄(原告之投稿紀錄計4篇著作,其中1篇為系爭論文),請被告就所涉教師投稿著作如屬教師資格審查之代表著作者,撤銷教師資格;為參考著作者,剔除未符合規定者,重行審查。其間,被告就原告升等教授之系爭論文刊登於系爭期刊之情事,經被告學術倫理審議委員會(下稱學審會)決議立案調查,106年7月20日學審會調查結果及決議略以:「㈠向『Advances in Engineering Education』期刊(該期刊之出版單位為American Society for Engineering Education,期刊網址為:https://advances.asee.org/,下稱AEE期刊,至系爭期刊、疑義期刊與AEE期刊相似度如附表所示)之出版單位查證,盧師(即原告)疑義論文(即系爭論文)登載之網址(即系爭期刊http://aee-asee.org網址),非其官方網址(即AEE期刊網址),未具合法性,且與其出版之期刊同名,符合教育部106年2月21日臺教高㈤字第1050150406號函(下稱教育部106年2月21日函)所示未符合『公開』之態樣,『屬偽裝刊登於知名期刊資料庫』,易導致審查人誤判,而目前該網頁均查無該篇送審論文(即系爭論文)。㈡因盧師疑義論文未符合『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下稱審定辦法)所定有關『公開』之規定,易導致審查人誤判,且涉及代表著作,爰參照教育部106年7月18日函之處理原則,建請撤銷其教授之教師資格。
」被告復於106年9月28日召開106學年度第1次教評會(下稱106年9月28日教評會)審議,經請原告列席陳述意見,決議自決議之日起撤銷原告教授之教師資格,並以106年10月6日北教大人字第1060210132號函(下稱原處分)通知原告。原告不服,向被告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下稱申評會)提起申訴,案經學校申評會以原告送審教師資格時,應可從各項校內規範與表單得知升等所提著作必須符合公開發行之重要性,原告對擬投稿之刊物,既然有選擇之權利,同時該刊物是否符合公開之規範,負有查核之義務及提出對自己有利證明之權利與義務;原告雖提出多項與學術權威期刊同名刊物,亦屬有正式審查程序,並得公開及利用出版之證明,惟該證明與一般正式學術出版物有一段專業差距,原告說明此一差距之理由,亦非充分為由,作成「申訴駁回」之評議決定,由被告以107年3月14日北教大秘字第1070110007號函附教師申訴評議書(下稱教師申訴評議決定)予原告。原告仍不服,提起訴願,亦遭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二、本件原告主張:㈠原告102年度送審資料符合行為時審定辦法第11條第1項第2
款之規定,系爭論文先於102年5月9日由系(所)級教評會審查通過,102年5月20日由院級教評會審查通過,復於103年1月由被告人事室查核通過,其上審核表格均有記載「均符合出版公開發行(期刊發表)規定」及「專門著作出版時間應於外審前」等審核項目,足證系爭論文均符合前揭條文「公開」之要件;再者,系爭論文係以嚴格之實質審核方式通過被告系、院、校三階段查核始認定通過,而被告之教師升等係教師升等之審查委員均須就升等資料進行實質審查,方才決議教師能否通過教師升等。原告早於系爭論文發表前就曾發表其他論文於TSSCI期刊,若被告教師升等僅係採形式審查方式,則原告理應於斯時早已通過教師升等,足證教師升等之論文審查係採嚴格之實質查核。是被告於102年審核原告教師升等時,系爭論文已完全符合被告升等審查之各項要件包括且不限於公開原則。再者,系爭論文於101年係原告重要之研究成果,投入大量人力經費、耗費原告大量時間精力,原告欲發表如此重要之學術研究論文時,必會將系爭論文發表於符合審查規定之公開之國外學術專業刊物,乃屬當然。被告歷年有諸多教師之申請案,包含學術研究獎勵與教師終身免評鑑等制度,相關論文審查須透過被告確認,待被告以校方審查路徑實質查核相關書面申請論文已經公開刊登於期刊上,方可以通過相關評鑑及補助;從被告學術研究獎助要點可知,102年5月29日以前係以EI(EngineeringIndex)等資料庫作為補助基準,而102年5月29日後則以SCI、SCIE(科學引述索引)、AHCI(人文及藝術文獻引文索引)等作為獎勵基準,因此被告對於學校教師提出之相關申請必然負有審查義務。綜上,原告於102年取得教師升等資格確已符合當年度之送審標準並通過嚴格之審查,實無可能發生當時被告之系、院、校之委員及校外委員均未詳加查證原告送審文件及資格即給予原告升等之情。
㈡系爭論文於101年發表於系爭期刊時符合公開之規定,原處分之認定違法。
⒈原告於填載被告獎勵教師學術研究成果申請表時,已繳交
當時網路查得之公開資料作為申請附件,且從EI資料庫歷史頁面亦可查得投稿當時系爭期刊之相關資訊,足證系爭論文發表時為公開之狀態,原告所填載之期刊資訊均為實在。從原證10系爭期刊之歷史頁面觀之,系爭期刊自屬於EI資料庫,原告據實引用並於申請表格載明EI被告相關獎補助金自屬有據。且系爭期刊除原告外,尚有許多國內國立及私立大學教授投稿其上,渠等於引用刊載於系爭期刊之論文時,均稱系爭期刊資料庫為EI。從EI資料庫之歷史頁面可知,原告於101年11月7日向被告提出獎助申請時均依系爭期刊之實際情形填載,當時亦檢附網路查得之資料,足證系爭期刊當時已為公開之狀態。從原告取得EI資料庫之歷史頁面資料可知,2012年8月4日系爭期刊(ISSN編碼:0000-0000)之出版單位為「American Society of Engineering Education」,而2013年12月5日時系爭期刊之出版單位變更為「Academy Society for EngineeringEducation」,因此原告101年11月7日向被告提出研究獎助申請時,自依EI資料庫上揭露之期刊名稱為準;嗣因隔年系爭期刊出版單位變更,原告於本件訴訟自然引用系爭期刊最終出版單位名稱,兩者並無任何衝突之處。
⒉系爭期刊雖因不可歸責於原告之事由於106年關閉營運,
然依目前網路歷史頁面資料可知,系爭期刊為經營數年且定期發表之國際性期刊,系爭期刊無須使用帳號密碼登入,即可公開查找期刊書目資訊,其中包含公開之網址(即系爭期刊網址:http//:aee-asee.org)、網域名稱(EI-Advances in Engineering Education)、出版單位(ASEE)、出版年份、卷期、期別、論文名稱等,亦有記載定期發表之紀錄資訊,並提供其他邀稿資訊、作者投稿注意事項(此頁面附有說明系爭期刊具備正式審查程序等資訊)、讀者使用說明(附有「下載論文全文權案How to get full-text file」頁面,提供詳細下載論文全文電子檔案之流程)、期刊聯繫資訊等公開資訊,且系爭期刊有ISSN國際標準期刊號;此外,在「論文投稿」頁面中,系爭期刊亦說明其有刊登費之制度,論文刊登費用為美金500元,而在「學術倫理規範」頁面中,系爭期刊表明期刊編輯人員、論文審查委員、論文投稿作者等之訊息,並說明期刊營運為出版單位之權責等語,從以上詳細資訊可知系爭期刊為一合法且可公眾可利用之期刊,至為昭然。被告人事室於105年8月18日查找系爭期刊時,於無須帳號、密碼登入之情形下,業已查得原告發表之系爭論文之書目等資訊,只要當時被告人事室依系爭期刊之下載流程處理,即可取得原告系爭論文之全文,然而被告斯時並未進一步處置,竟於系爭期刊停止營運後藉此指摘原告發表論文時並非投稿於公開之期刊上,對此原告實難心服。系爭論文如非公開之狀態,依一般經驗法則推論,理應查無任何系爭論文之資料;然被告於105年間仍能查找、取得系爭論文相關資訊,足證系爭論文自投稿以來至系爭期刊關閉時皆為公開之狀態。
⒊系爭論文於103年間原告亦曾於其他論文發表時於參考文
獻引用,斯時於公開之網站均可查得系爭論文之資訊,且系爭論文亦建有「google scholar」網頁超連結(下稱系爭網頁超連結),可連結至系爭論文,顯見系爭論文至系爭期刊關閉前,均為公開之狀態。被告以教育部106年2月21日函新增之公開定義及106年系爭期刊結束營運之現況衡酌原告101年提出升等申請之系爭論文,此舉顯與行政法上不溯及既往原則有違;基此,教育部106年2月21日函有關公開之定義僅能適用於106年2月21日後之教師作品,原告以系爭論文升等時,自應以申請升等時審定辦法之規定為準,並以當時系爭期刊當時公開狀況為憑。且查教育部106年2月21日函附件所羅列之疑義期刊清單編號26,雖有與系爭期刊同名之Advances in Engineering Education期刊(下稱疑義期刊),惟疑義期刊網址為aee-asee.net,與系爭期刊網址aee-asee.org全然不同。
⒋系爭論文發表時,原告業已依程序繳納費用,目前仍保有
與系爭論文共同主編Tamara D. Salviski審查修正意見之往來電子郵件一封,及當時通訊作者劉英傑於101年7月30日配合共同主編Tamara D. Salviski之要求修正論文之內容往來記錄,原告並於同年8月10日收到接受函,嗣後系爭論文於101年9月可公開於網路查找,顯見系爭論文之發表符合公開之要件。原告僅為投稿者身分,並無權決定系爭期刊之出版日期與出版刊號,且期刊之實際出版日期、出版刊號與版權頁不相符之事所在多有,並不影響系爭期刊之公開性,自不能以出版社內部之規劃指摘系爭論文並不具有公開性。
⒌依原告辦理升等教授申請時審定辦法、被告教師聘任及升
等辦法第11條之1、被告理學院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準則第12條規定,審查意見並非當時升等當時需保留之必要資料,又現行版審定辦法並無溯及既往之規定,被告自不得以審定辦法之現行版本據以認定原告並未提出審查意見即不符合升等之公開要件。
⒍原告辦理升等教授申請前,另依被告學術研究獎助要點就
系爭論文提出補助申請,並經被告研發處學術發展與合作組確認系爭論文業已公開刊登後,方才核發學術獎助予原告,據此可知系爭論文當時早已符合公開刊登之要件。
㈢原告辦理升等教授申請時,審定辦法、被告教師聘任及升等
辦法第11條之1、被告理學院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準則第12條等條文均未對投稿期刊設有任何之限制,亦未表示須刊載於學術權威期刊,因此只須投稿於國內外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含具正式審查程序,並得公開及利用之電子期刊)即屬適法。系爭期刊為國際性之學術期刊,具有正規之期刊編輯人員、論文審查委員,並對論文投稿作者之學術倫理紀錄有高度之重視,以維持系爭期刊之誠信與學術地位,被告亦於102年間推薦系爭期刊為優良且具有雙審查制度之學術期刊,足見系爭期刊為具有正規制度之優良期刊;系爭期刊僅是與AEE期刊同名,然而從出版週期及出版單位等資料均可知系爭期刊與同名期刊並不相同,顯見系爭期刊與同名期刊並無混淆之可能。原告對於系爭論文發表內容對於刊載於系爭期刊均清楚言明,被告亦未誤認原告刊登系爭論文於同名期刊,原告自無偽裝刊登於知名期刊資料庫等情。原告並非因提出任何不正確之資料或不完全之陳述而獲得被告升等之決定,因此依行政程序法第119條反面推之原告之信賴自受保護,其理甚明。被告主張因系爭期刊目前已關閉無法查找系爭論文,稱系爭期刊為假期刊云云,實與被告102-105年之公告系爭期刊為優良期刊之行為自相矛盾,而被告於公告時明確知悉系爭期刊為一具有雙審查程序之優良期刊;基此,原告依循程序將系爭論文發表於系爭期刊上自無任何違誤之處。
㈣教育部106年2月21日函未符合公開發行定義者係指:「有期
刊網站,惟僅能以『刊登者之帳號、密碼』登入該期刊,始能查找該篇文章之書目資訊。」,惟查,以現行國內博碩士論文加值系統及法源法律網之期刊為例,即便是公開的論文或著作,網站為便利數據管理均會要求使用者於下載或閱覽全文時需進行登入作業,因此期刊網站要求使用者登入,非謂刊登於需要登入之網站之論文即為不公開之論文。被告人事室於105年8月18日於系爭期刊查得系爭論文篇名後,只要再以被告之帳號、密碼登入完成付費程序後,即可進行全文下載及閱覽,此為國內外公開之期刊、論文系統慣常之模式,被告片面認定若需要以使用者帳號登入作業之期刊網站即不符合公開之規定云云,顯然與現行國內外之期刊資料庫系統操作方式有極大之落差,更擅自增加教育部106年2月21日函未規定之要件。原告尚有查得教育部106年2月21日函指稱之非公開網站類型,以Journal of Agricultur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為例,點選此期刊網站後,完全無法搜得相關篇名資訊,需登入後方可查詢相關文章篇名或進行下載,此類型之網站即符合教育部106年2月21日函不公開期刊網站之定義;然而,系爭期刊並不需登入使用者帳號即可於網路搜尋篇名等資訊,顯然與此等非公開網站情形有別。
㈤系爭論文於101-102年間係刊登於系爭期刊上,並非刊登於
教育部提供之疑義期刊。從系爭期刊102年網頁歷史資料左下角網址可知,系爭期刊當時之網址均為:「http://www.aee-asee.org/」,並無任何網址可連結至另一本疑義期刊之網址(即http://www.aee-asee.net/),因此系爭期刊於102年時根本與疑義期刊毫無關連。被告無法證明系爭期刊於102年間即為疑義期刊,且即使被告查找之疑義期刊頁面於105年時因不明原因與系爭期刊呈現連結或跳轉關係,原告僅一名單純之投稿人,對此皆無從控制,因此自不得容任被告以此漫無目的之擴張解釋等語。並聲明:⒈訴願決定、申訴評議及原處分均撤銷。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則以:㈠依被告教師聘任及升等辦法第1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足見系
教評會審查範圍僅為教學服務成績考核而不涉及著作相關審查,至院、校教評會部分,於時任南榮科技大學校長黃○亮(原被告學校資訊科學系專任教授借調該校擔任校長)涉販售國外學歷及假期刊情事發生前(下稱系爭販售國外學歷及假期刊事件),教評會除依程序將升等論文送交校外外審委員審查後,按外審結果作成決議外,對於資格查核表並無實質查核,在系爭販售國外學歷及假期刊事件發生前,孰難想像有此嚴重違反學術倫理及影響教師資格審查之手段,黃○亮業經一審判決應執行刑13年及2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90號判決),該判決中亦多次提及系爭期刊。此外,被告人事室雖製作專科以上學校辦理以著作送審教師資格查核表,然其僅就該送審教師關於查核表為程序審查,其他部分則係依升等申請人所勾選之項目併為勾選,毋須亦無從作實質審核。教師升等審查為相當專業之高度教育事務,查核表尚有「與任教科目性質相符」、「研討會論文,有審查程序且於會後集結成冊出版公開發行」或「研發成果並無涉及違反智慧財產權相關規定」等與各該教師專業性極度相關之審核項目,實難期待各大學人事人員有實質審核之可能,原告稱系爭論文應經被告人事室實質查核,實非可採。
㈡原告系爭論文刊登於疑義期刊,經被告查核後,認有未公開發行等情而為撤銷處分,應屬適法。
⒈原告辦理升等教授申請提出系爭論文所出版之系爭期刊及
網址,與檢察官偵查系爭販售國外學歷及假期刊事件提供教育部之疑義期刊名稱完全相同。系爭論文既無原告辦理升等教授申請前即已可於圖書館公開查得之情形,原告顯有提供得公開查找全文或書目資訊之刊物網址及審查意見之義務,系爭論文作者、摘要等均付之闕如,與行為時審定辦法第11條第1項第2款揭示之公開要件實難相符。⒉被告人事室於105年8月18日查找系爭期刊時,雖無需帳號
、密碼登入情況下,能查得系爭論文之篇名,但欲從文章連結進一步查找系爭論文作者或摘要等書目資訊時,即遭該網頁要求「Please log in first!」,足徵系爭期刊除文章篇名外,毫無其他公開資訊可供利用。但系爭網頁超連結於106年間查找時已無法查找系爭論文,縱當年確有得為使用該超連結之情事,恐亦與被告人事室105年8月18日查找系爭期刊論文時相同,需先為登入始得進一步利用,則除篇名外,倘需登入帳號、密碼始能得知書目資訊、作者、摘要或全文,即與公開之要件不符。
㈢系爭論文是否「未符合公開規定」及「確有影響審查人審查
意見之虞」等情,為具有高度屬人性之教育事務,被告為尊重基於客觀專業知識與學術成就之考量,保障學術自由,已由校教評會依法定程序以多數決而作成撤銷原告教授教師資格之決定,其決議過程及依據均符法制,判斷亦無任何恣意濫用等違法情事等語。並聲明:⒈原告之訴駁回。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四、本院之判斷:㈠相關法條:
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4條第2項、第4項規定:「(第2項
)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教師應具有專門著作在國內外知名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或已為接受且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或經出版公開發行,並經教育部審查其著作合格者,始得升等;必要時,教育部得授權學校辦理審查。(第4項)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教師之聘任、升等均應辦理資格審查;其審查辦法由教育部定之。」;行為時審定辦法第11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本條例第14條第2項所定專門著作,應符合下列規定:二、已出版公開發行之專書,或於國內外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含具正式審查程序,並得公開及利用之電子期刊),或經前開刊物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或在國內外具有正式審查程序研討會發表且集結成冊出版公開發行(含以光碟發行)之著作。」⒉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
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二、受益人無第119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第119條規定:「受益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一、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二、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三、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
⒊大學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大學教師之聘任、升等、停
聘、解聘、不續聘及資遣原因之認定等事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⒋被告教師聘任及升等辦法第14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本校
教師辦理著作升等程序如下:二、系(所)審:擬申請升等教師應於每年3月20日、9月20日前,填妥『教師升等申請表』(含教學服務成績考核評分表),檢齊升等主要著作及參考著作(一式三份;藝術類科之作品及成就證明送審,須一式四份),連同有關附件送所屬各系所,各系、所應於5月20日、11月20日前召開教師評審委員會並完成升等審查工作。系、所不辦理著作外審,僅就教學服務成績進行考核評分。」⒌被告教師違反學術倫理暨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辦法第3
條第1項規定:「本校設學術倫理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負責受理、調查、審議違反學術倫理及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案件。」第2項規定:「本會應就審議成立之案件做成懲處建議,並送請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校教評會)處理。」;第11條第2項規定:「審議成立之違反送審教師資格案件,除依前項懲處外,如於本校受理送審人之教師資格審查期間,應駁回送審人教師資格審查之申請,如教師資格經教育部審定者,報教育部撤銷該等級起之教師證書…。」㈡經查:
⒈105年間因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查獲系爭販售國外
學歷及假期刊事件,影響教師升等之疑義情事,依當時所獲資料期刊部分,計有50種以上期刊涉有與學界一般認知之專業出版社所出版期刊之名稱雷同,或部分需以帳號、密碼登錄,始能查找論文等情事。教育部以105年7月21日函檢附疑義期刊清單(含系爭期刊)請被告清查近10學年內(即95學年至104學年)教師資格送審案是否有上開疑義期刊,並造具涉案教師清冊併教師資格履歷表報部,並續依法妥處。嗣被告將清查結果函報教育部,教育部復以106年7月18日函檢送臺南地方檢察署所查系爭販售國外學歷及假期刊事件所設置疑義期刊網站之投稿紀錄(原告之投稿紀錄計4篇著作,其中1篇為系爭論文),請被告就所涉教師投稿著作如屬教師資格審查之代表著作者,撤銷教師資格;為參考著作者,剔除未符合規定者,重行審查等情,有教育部105年7月21日函及106年7月18日函在卷足稽(本院卷第201-207頁、被告陳報狀申訴評議卷第123-124頁)。
⒉另被告就原告升等教授之系爭論文刊登於系爭期刊之情事
,經學審會立案調查,105學年度第4次學審會調查結果及決議略以:「㈠經向『Advances in Engineering Education』期刊(即AEE期刊)之出版單位查證,盧師疑義論文登載之網址(即系爭期刊網址http://aee-asee.org)非其官方網址,未具合法性,且與其出版之期刊同名,符合本部106年2月21日函所示未符合部頒審定辦法定『公開』之態樣,『屬偽裝刊登於知名期刊資料庫』,易導致審查人誤判,而目前該網頁均查無該篇送審論文。㈡因盧師疑義論文未符合部頒審定辦法有關『公開』之規定,易導致審查人誤判,且涉及代表著作,爰參照本部106年7月18日函之處理原則,建請撤銷其教授之教師資格。」(被告陳報狀原處分卷第7-8頁)。被告復召開106年9月28日教評會審議,經請原告列席陳述意見,決議自決議之日起撤銷原告教授之教師資格,理由略以:「㈠本案有關教師資格送審之代表著作應符合『公開』之規定,於盧師投稿涉案著作,以迄目前之規定均為一致,亦即本部106年2月21日函有關是否符合公開規定態樣之意旨,可作為本會對本案涉案著作是否符合公開規定之判斷依據。㈡基於盧師陳述意見與其歷來書面說明資料,以及學倫會調查審議結果,已得確認渠涉案著作所投稿之『期刊』及其『網址』,除其名稱與知名之期刊名稱雷同、網址不同外,其原投稿期刊之網址現已不存在,且業經與正版期刊出版單位查證確認渠涉案著作所投稿之網址確非屬該正版期刊所有。㈢本會現並無法就盧師於期刊投稿涉案著作時,其究屬『故意』或『過失』進行判斷。惟本案自進行調查作業以來均未能於網路查得渠涉案著作之詳細書目資訊,渠亦無法提供有利證明資料(如審查意見等),顯未符合審定辦法、本部106年2月21日及同年7月18日函公開規定之意旨。㈣依盧師歷來所提供期刊網站查詢涉案著作或諱著作被引用之畫面實料,現均已無法查得相關實料,又該師涉案著作登載於教師資格履歷表之出版時間為101年6月,惟其所提供資料之接受函日期為101年8月10日、修正意見函日期為101年7月30日,時間序列上似有所矛盾,經請盧師說明,渠亦無法釐明。人事室前於105年8月18日至該網站查詢結果,僅有『篇名』資料,尚無其他詳細書面資訊,該室復於106年2月22日至該網站查詢,已無相關資訊迄今。而目前該網頁均查無該篇送審論文。」等情,並有被告105學年度第3次及第4次學審會紀錄、教評會紀錄、AEE期刊主編Larry Shuman回復被告之電子郵件、被告於系爭期刊網站檢索結果畫面圖片及原告申請升等教授之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在卷可稽(被告陳報狀原處分卷第1-3頁、第4-8頁、第16-19頁、被告陳報狀申訴評議卷第162-163頁、第164-168頁、第169-171頁)。又依原告提供系爭期刊於102年間之網頁擷取畫面,該網站僅公開收錄論文之「篇名」清單,但尚無從公開得知各該論文之作者、發表年度、卷別及期別等資訊(本院卷第79-93頁),且原告亦未提出系爭期刊就系爭論文之具體審查意見供查核。
⒊另依原告辦理升等教授申請提出之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其中送審代表著作記載:「出版處所或期刊名稱:Advanc
es in Engineering Education」(即系爭期刊);「期刊卷期:3(3)」(被告陳報狀申訴評議卷第169頁)。
而系爭期刊之簡寫同樣為AEE,系爭期刊網站並有同樣AEE字樣(本院卷第405-407頁)。系爭論文確實有需登錄帳號、密碼始能登入進一步查找論文作者、摘要等資訊(本院卷第405-409頁),不符審定辦法第11條第1項第2款對於升等送審之專門著作需為公開發行或公開及利用之規定。另向AEE期刊之出版單位查證,原告系爭論文登載之系爭期刊網址非其官方網址,未具合法性,且與AEE期刊同名等情,有105學年度第4次學審會調查結果及決議1份在卷可稽(被告陳報狀原處分卷第8頁)。
⒋此外,細譯原告所提國立臺北教育大學獎勵教師學術研究
成果申請表第3頁關於相關證明文件EI收錄證明之Publish
er name(出版者)應即指美國工程教育學會(正確名稱為:American Society for Engineering Education)(本院卷第441頁),該學會出版之期刊應係指正版「Advan
ces in Engineering Education」期刊(即AEE期刊,本院卷第453-457頁)。再者,所謂Engineering Index(簡稱EI)於1884年由美國教授Dr.John ButlerJohnson創立,他固定於Journal of the Association of Engineerin
g Societies專欄,每個月刊登精選的工程文獻索引與摘要資訊。1918年,American Society of Mechanical Engineers(簡稱ASME)接手EI,於1969年發展成了名為COMPENDEX(COMPuterized Engineering inDEX)的機讀格式產品,查詢工程方面期刊論文、會議論文、技術報告等之摘要索引。COMPENDEX並於1995年被收錄於當時剛推出的Engineering Village.com線上檢索平台內。1998年COMPENDEX被Elsevier公司買下與後續經營。EI在全球的學術界、工程界、資訊界中享有盛譽,是科技界共同認可的重要檢索工具。總結來說,COMPENDEX是EI衍生而成的資料庫型式產品,堪稱目前相當主要且詳盡的工程文獻索摘工具,透過Engineering Village(EV)平台提供檢索利用。EV為美國Engineering Information Inc.(簡稱Ei)建置之網際網路工程資訊服務系統,提供研究人員單一介面查詢各類工程相關資訊,系統內容包括上面所提之COMPENDEX,及NTIS、GeoBASE、ReferexEngineering、INSPEC等資料庫檢索,此有卷附文件資料可稽(本院卷第413頁)。
故EI(EV)為檢索相關學術界、工程界、資訊界論文之資料庫至為明確。
⒌此外,依被告以「原告英文全名」或原告所稱ISSN碼為關
鍵字查詢EV檢索平台,以原告英文全名覓得原告之6篇文章均非系爭論文,以ISSN碼則完全未有任何搜尋結果,完全無法自資料庫中查得任何系爭論文資訊等情,有檢索結果1份附卷可佐(本院卷第415-423頁)。故系爭論文確實於原告辦理升等教授申請時並未公開甚明,原告於獎勵教師學術研究成果申請表記載EI資料庫收錄期刊之論文乙節,顯與檢索結果不符而不足採憑。況EI(EV)為檢索資料庫,並非網址或期刊前面貫名EI即得稱為EI,原告所舉系爭期刊網站資料(本院卷第80頁),尚無足取。綜以系爭論文經審查人之審查意見為「此論文被Advance in Engineering Education期刊(即AEE期刊)接受值得肯定」、「有多篇EI、TSSCI之期刊」、「代表著作為1篇EI之期刊論文」等情,有審查意見表等件在卷可徵(本院卷第427頁、第431頁、第435頁),均足徵系爭論文除未符一般認知之「公開」概念外,並符合教育部106年2月21日函「未符合公開」之態樣,且「屬偽裝刊登於知名期刊資料庫」致影響審查人審查意見而給予較高之評價甚為明確。
⒍綜上,系爭論文未符合行為時審定辦法第11條第1項第2款
及教育部106年2月21日函所示之「公開」要件,該部分事實均堪認定。被告以教評會據上開事實,原告辦理升等教授申請審定之系爭論文事後發現未符行為時審定辦法第11條第1項第2款及教育部106年2月21日函所示之「公開」要件,且易導致審查人誤判,依教育部106年7月18日函之處置方式,予以撤銷教授等級教師資格之處分(即原處分),依法即無不合。
㈡原告固主張被告以教育部106年2月21日函新增之公開定義及
106年系爭期刊結束營運之現況衡酌原告101年提出升等申請之系爭論文,與行政法上不溯及既往原則有違。系爭論文已符合公開之要件,並經實質審查。從EI資料庫歷史頁面亦可查得投稿當時系爭期刊之相關公開資訊。系爭期刊係因不可歸責於原告之事由關閉,系爭論文亦建有系爭網頁超連結而為公開。被告不得以現行之審定辦法認定原告未提出審查意見即不符合公開之要件云云,經查:
⒈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4條第2項及行為時審定辦法第11
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文義解釋,所謂公開發行,乃指該專門著作經刊載於公開發行之刊物,使客觀之第三人就相同專門著作均而能為公眾所週知。教育部106年2月21日函略以:「…說明:一、依據部頒審定辦法第21條第2項規定…無論專鬥著作之專書、期刊(含電子期刊)、研討會論文集,或作品、成就證明及技術報告,均應符合『公開』之規定,合先敘明。二、…教師送審論文涉有以下情事,除未符合上揭辦法『公開』之規定,亦有導致審查人誤判,或有登載不實之虞:㈠未符合出版公開發行:有期刊網站,惟僅能以刊登者之帳號、密碼登錄該期刊,始能查找該篇文章之書目資訊。㈡偽裝刊登於知名期刊資料庫:送審論文刊登期刊所在資料庫與知名期刊資料庫之簡稱雷同或名稱相仿,如與EI sevier出版之Engineering Village(簡稱『EI』,網址:http:// www.engineeringvi11age.com/,近似之Engineering Index(簡稱『EI』,網址:
http://www.issii-database.or g/EI/)。㈢期刊出處登載不實:網頁查有該篇送審論文,但無期刊網站。㈣無刊登事實:網頁均查無該篇送審論文。三、為避免送審教師發生類此投稿疑義期刊情事,並利學校查核,本部爰邀集學者專家,就『公開』規定之意旨,確認以:所稱『公開』係指於國家圖書館或學校圖書館可查得。如無法查得者,送審人應檢具出版發行單位送存國家圖書館或學校圖書館之各該館藏資訊,或得公開查找全文、或書目資訊之刊物網址,並提供審查意見,俾利學校檢核。…」。乃就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4條第2項及行為時審定辦法第11條第1項第2款規定關於專門著作公開發行為文義性及細節性之說明,並無違法律規範之意旨,而與不溯及既往原則無涉。
⒉系爭期刊、AEE期刊及教育部106年2月21日函之疑義期刊
均為同名期刊,但各該期刊網站內容、出版週期、出版單位雖有不同。惟美國工程教育學會出版之期刊應係指正版之AEE期刊(本院卷第453-457頁)等情,前已述及。原告係英國雪菲爾大學博士,自92年8月起即擔任大學助理教授,96年8月起復晉升為大學副教授等情,有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1份在卷可參(被告陳報狀申訴評議卷第169-171頁),依其從事大學教職多年之資歷及經驗,對學術論文投稿期刊判斷之能力,及以其所具備之學術專業及外語能力,就學術界普遍認知AEE期刊係由美國工程教育學會(American Society for Engineering Education)所出版,自應知之甚稔。又教育部105年7月21日函附疑義期刊清單即包含系爭期刊,被告係依教育部檢送之清單及投稿紀錄進行查證,進而獲知系爭期刊就系爭論文之刊登方式不符行為時審定辦法所定「公開」要件,爰作成原處分,自屬於法有據,原告主張,並無足採。
⒊原告雖主張於103年間發表其他論文時,曾引用系爭論文
於參考文獻當中,並建有系爭網頁超連結等情。然該超連結於106年間已無法查找系爭論文,況此超連結亦無法證明是否需登入帳號、密碼始能得知系爭論文關於書目資訊、作者、摘要或全文等全部資訊,而難以證明是否與「公開」之要件不符。至原告主張依淡江大學學位論文服務系統所示,系爭論文曾為研究生劉語平所引用乙節。惟本院質之:系爭論文升等通過後,是否必需放在圖書館嗎?原告答以:是。(本院卷第519頁)。縱以原告提出系爭論文繳交圖書館清冊(本院卷第307頁),則系爭論文於原告通過教師升等後,既需繳交圖書館。故研究生劉語平所引用系爭論文既為原告辦理升等教授申請通過之後,自難認定其引用系爭論文之管道為何?亦無法認定系爭論文登載於系爭期刊是否需登入帳號、密碼始能得知系爭論文全部資訊。原告主張系爭論文於原告辦理升等教授申請前已經公開云云,並無足採。
⒋原告主張系爭論文係於101年6月間出版於系爭期刊等情,
有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足稽(被告陳報狀申訴評議卷第169頁),然該時被告理學院並未有任何學術期刊之列表。原告主張102年間優良學術期刊列表內容(本院卷第103頁),既與原告系爭論文於101年6月間出版於系爭期刊並無任何因果關係,自難僅以優良學術期刊列表第36項期刊與系爭期刊名稱相同,即認系爭論文已公開。至卷附獎勵教師學術研究成果申請表(本院卷第255頁)乃原告為申請需要所製作,此徵諸原告於申請人欄用印極明(本院卷第256頁),自未足認定系爭論文登載於系爭期刊是否符合公開之要件。
⒌依被告教師聘任及升等辦法第14條第1項第2款「系、所不
辦理著作外審,僅就教學服務成績進行考核評分」(本院卷第193頁),另依原告辦理升等教授申請之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所記載「送審代表著作」欄位後,既有「以上所填各項資料如有不實,自負法律責任」之記載,並經原告用印確認(被告陳報狀申訴評議卷第169頁),故被告人事室所製作送審教師資格查核表,僅就原告關於查核表學校審查程序部分為程序審查,其他部分則係依原告所勾選之項目併為勾選。況教師資格查核表乃由被告人事室所製作,衡其業務內容及專業實無法就系爭論文是否符合出版公開發行之事實作實質審核,足見系教評會審查範圍僅為教學服務成績考核而不涉及著作相關審查,教評會除依程序將升等論文送交校外外審委員審查後,按外審結果作成決議外,對於教師資格查核表並無實質查核。
⒍原告雖提出原證13、原證14及原證15作為期刊審查之依據
。然依各該內容僅得證明原告與系爭期刊間曾有聯繫,無從據以認定系爭期刊公開系爭論文。況細譯原證13電子郵件系爭期刊共同編輯之來文內容為「……Please re-sent
us your article in WORD format for our publishingprocess and some necessary revision.(為了我們出版程序及一些必要的調整,請用WORD格式重行寄發您的論文)」,僅係關於系爭論文檔案格式之需求,與一般情形之審查修正意見係與論文內容息息相關之常情不符,況原證13電子郵件日期為101年7月30日(本院卷第97頁),原證14系爭期刊論文接受信之時間為101年8月10日(本院卷第99頁),然原告主張系爭論文之出版時間為101年6月間(本院卷第73頁),自事件時間之先後觀之,實與通常一般情形下論文刊登前即須通過審查之機制大相徑庭,自難認原證13、原證14及原證15為審查修正意見。原告主張,殊無足取。
⒎綜上,原告主張系爭論文已符合公開之要件,並經實質審查云云,均委無足採。
㈢原告另主張原告辦理升等教授申請時,被告對投稿期刊並未
設有任何限制,系爭期刊為具雙審查程序之優良期刊。期刊網站要求使用者登入並非即為不公開云云。然查:
⒈EI在全球的學術界、工程界、資訊界中享有盛譽,是科技
界共同認可的重要檢索工具。原告所提國立臺北教育大學獎勵教師學術研究成果申請表第3頁關於相關證明文件EI收錄證明之Pub lisher name(出版者)應即指美國工程教育學會(正確名稱為:American Society for Engineering Education)(本院卷第441頁),該學會出版之期刊應係指正版「Advances in Engineering Education」期刊(即AEE期刊,本院卷第453-457頁)等情,已認定如前。縱使被告對投稿期刊並未設有任何限制,然系爭論文既刊登於系爭期刊,而系爭期刊復與美國工程教育學會出版之期刊即AEE期刊具有名稱相同、網址名稱相近之高度偽裝知名期刊性質,足以影響審查人審查意見而給予較高之評價等情,前均已論及,故非謂被告對投稿期刊並未設有任何限制,即得反面推認系爭論文刊登於系爭期刊未影響審查人審查意見,故原告主張,亦無可採。
⒉又原告主張系爭期刊為具雙審查程序之優良期刊云云,固
據提出系爭期刊論文接受信1份在卷(本院卷第99-100頁),然依系爭期刊論文接受信之內容,並未載有系爭論文名稱,且系爭期刊論文接受信之時間為101年8月10日(本院卷第99頁),然原告主張系爭論文之出版時間為101年6月間(本院卷第73頁),實與通常一般情形下論文刊登前即須通過審查之機制迥異等情,前已論及,故系爭期刊論文接受信尚未足認定系爭期刊是否為具雙審查程序之優良期刊。況系爭期刊依原告自行提出之原證10網頁紀錄,自2010年至2013年間,每年發刊期別為1至6期(2013年僅出版一期),亦非月刊之出刊週期。另依原證10第2頁網頁列印資料左上角,原告係於2017年12月20日擷取網路上之網頁資料而為列印,依該頁顯示系爭期刊之出刊情形,自2013年出版最後一期期刊後,完全再無出版任何期刊。至原告主張EI收錄系爭期刊,因為上面有ISSN編碼0000-0000云云,並提出原證31為證(本院卷第540頁)。然依國立中興大學圖書館館訊之記載,EI資料庫於96年即改名為EV等情,有館訊1份在卷可憑(本院卷第549-556頁)。而原告提出原證31並主張0000-0000年間經EI收錄系爭期刊云云,然斯時EI資料庫既已改名為EV良久,何以於官方網站上仍自稱EI,況依館訊所記載EV資料庫之網址,均與原告提出原證31之網址不同,實難認原證31為EV資料庫之網址。綜上,均難認系爭期刊係正常經營且收錄於EI資料庫之公開期刊至為明確。
⒊原告另主張以現行國內博碩士論文加值系統及法源法律網
頁,因此期刊網站要求使用者登入,非謂刊登於需要登入之網站之論文即為不公開之論文云云。然依原告提出原證19臺灣博碩士論文加值系統或法源法律網為例,於未登入前之書目資訊即包括有篇名、學校、系所、難度、論文領域、作者、出版日期、期別、頁數、關鍵詞、摘要、目次等諸多書目資訊,相較被告人事室於105年間查找系爭論文時,於未登入前除系爭論文名稱外,均無其餘書目等資訊之情形迥異,故依系爭期刊於未登入帳號前所能查得系爭論文之資訊,實難以認定有公開之情形甚明。
㈣再按行政法院對行政機關依裁量權所為行政處分之司法審查範圍限於裁量之合法性,而不及於裁量行使之妥當性。
然對於不確定法律概念,行政法院以審查為原則,對於具有高度屬人性之評定(如國家考試評分、學生之品行考核、學業評量、教師升等前之學術能力評量等)、高度科技性之判斷(如與環保、醫藥、電機有關之風險效率預估或價值取捨)、計畫性政策之決定及獨立專家委員會之判斷,則基於尊重其不可替代性、專業性及法律授權之專屬性,而承認行政機關就此等事項之決定,有判斷餘地,對其判斷採取較低之審查密度,僅於行政機關之判斷有恣意濫用及其他違法情事時,得予撤銷或變更,其可資審查之情形包括:⑴行政機關所為之判斷,是否出於錯誤之事實認定或不完全之資訊。⑵法律概念涉及事實關係時,其涵攝有無明顯錯誤。⑶對法律概念之解釋有無明顯違背解釋法則或牴觸既存之上位規範。⑷行政機關之判斷,是否有違一般公認之價值判斷標準。⑸行政機關之判斷,是否出於與事物無關之考量,亦即違反不當聯結之禁止。⑹行政機關之判斷,是否違反法定之正當程序。⑺作成判斷之行政機關,其組織是否合法且有判斷之權限。⑻行政機關之判斷,是否違反相關法治國家應遵守之原理原則,如平等原則、公益原則等(司法院釋字第382號、第462號及第553號解釋理由參照)。故原處分依行為時審定辦法第11條規定及被告106年9月28日106學年度第1次教評會決議辦理前,既已分別經被告105學年度第3次及第4次學審會依程序進行,並依法調閱關於系爭論文是否「未符合公開規定」及「確有影響審查人審查意見之虞」等情,原告除書面補充說明相關疑義,並列席陳述意見(被告陳報狀原處分卷第18頁)。則依據上開說明,關於教師資格送審之資格,為具有高度屬人性之評定,基於尊重其不可替代性、專業性及法律授權之專屬性,而承認被告就此等事項之決定有判斷餘地,對其判斷採取較低之審查密度。又「師者,所以傳道、授業、解惑也」(韓愈.「師說」)。教師除言教外,其身教對於學生人格養成之影響,更為深遠。故教師除專業學識及研究能力應達相當水準外,其道德、品格等人格修養亦應受高標準之檢驗,尤以誠信為最,始不失師者風範,方得教育莘莘學子,教師之作為符合學術倫理之標準,應為最基本之要求。經查,原告之教授資格雖前經審定,然被告於事後發現系爭論文不符行為時審定辦法所定「公開」要件,並「確有影響審查人審查意見之虞」,故原告升等教授職級教師資格之處分(下稱前處分),因自始即存有事實認定錯誤之違法瑕疵,被告撤銷該處分對公益並無重大危害,且具導正學術研究風氣,落實大學研究學術之公益性,況原告依其學術專業能力及長期研究歷練,就系爭期刊之發表方式未符行為時審定辦法所定「公開」要件,本得於投稿前即詳為查證及預見,卻疏於查證仍投稿於系爭期刊,主觀上縱非故意,亦難謂無重大過失,自無信賴值得保護之情事,又原告之信賴利益亦非顯然大於撤銷前處分所欲維護之公益,故被告以原處分撤銷原告教授之教師資格,即難謂為違法。
五、綜上,原告主張各節,均無可採,原處分認事用法並無違誤,申訴評議及訴願決定遞予維持,亦無不合。原告仍執前詞,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瑜
法 官 張瑜鳳法 官 黃莉莉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三、上訴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1第1項前段)
四、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同條第1項但書、第2項)┌─────────┬────────────────┐│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 所 需 要 件 ││代理人之情形 │ │├─────────┼────────────────┤│㈠符合右列情形之一│1.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律師資││ 者,得不委任律師│ 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 為訴訟代理人 │ 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 ││ │2.稅務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 │ 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 │3.專利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 │ 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 │ 利代理人者。 │├─────────┼────────────────┤│㈡非律師具有右列情│1.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 形之一,經最高行│ 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政法院認為適當者│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亦得為上訴審訴│ 。 ││ 訟代理人 │3.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 │ 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 │4.上訴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 │ 、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 │ 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 │ 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 │├─────────┴────────────────┤│是否符合㈠、㈡之情形,而得為強制律師代理之例外,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並提出㈡所示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及委任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清容附表┌────┬──────┬───────┬──────────────┐│ │期刊名稱 │出版單位 │網址 │├────┼──────┼───────┼──────────────┤│AEE期刊 │Advances │American │https://advances.asee.org/ ││ │in │Society │ ││ │Engineering │for │ ││ │Education │Engineering │ ││ │(簡寫為AEE │Education │ ││ │) │(簡寫為ASEE)│ │├────┼──────┼───────┼──────────────┤│系爭期刊│同上 │Academy │http://aee-asee.org ││ │ │Education │ ││ │ │Engineering │ ││ │ │of │ ││ │ │Society │ ││ │ │(簡寫為ASEE)│ │├────┼──────┼───────┼──────────────┤│疑義期刊│同上 │不明 │http://aee-asee.ne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