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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8 年訴字第 927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2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莊志鴻訴訟代理人 李珮琴律師

林景瑩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桃園市政府間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事件,對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927號判決,提起上訴,有下列事項尚待補正,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到院,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提起上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6千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及第98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訴人未為繳納,應予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麗華

法 官 梁哲瑋法 官 楊坤樵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裁判日期:2021-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