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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9 年簡上字第 35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35號上 訴 人 謝清彥上列上訴人因獄政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17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提起上訴,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上訴。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第98條之2第1項及第10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國109年1月8日108年度簡字第117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應繳納上訴裁判費3,000元,上訴人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109年3月16日109年度救字第81號裁定駁回聲請確定。嗣經本院審判長於109年3月23日以109年度簡上字第35號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補繳,該裁定於109年4月7日合法送達,並由上訴人本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07頁)。惟上訴人於收受上開裁定後,迄未補繳,有繳費狀況查詢查詢清單、臨櫃繳費查詢清單及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本院卷第115-123頁)。上訴人迄未遵期補繳,其上訴自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6條第2項後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魏式瑜法 官 郭銘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淑盈

裁判案由:獄政事務
裁判日期:2020-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