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9 年他字第 8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他字第8號原 告 魏宏如被 告 新竹市政府代 表 人 林智堅(市長)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因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元。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費用指裁判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千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第2項前段分別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間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事件,經原告循序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前段規定,原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000元,惟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08年度救字第178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依同法第103條規定,原告暫免繳納上開裁判費。嗣本案訴訟經本院於109年3月12日以108年度訴字第1465號判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該判決並於109年4月16日確定。是被告應向本院繳納原告起訴時暫免繳納之訴訟費用即第1審裁判費4,000元,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楊得君法 官 程怡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婉茹

裁判日期:2020-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