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9 年原訴更一字第 1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原訴更一字第1號原 告 謝明鈞(謝中光的承受訴訟人)被 告 花蓮縣政府代 表 人 徐榛蔚(縣長)上列當事人間原住民保留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謝明鈞為原告謝中光的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規定:「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78 條規定:「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上述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所示,於行政訴訟準用之。

二、原告謝中光於起訴後之民國109年1月28日死亡,其繼承人原有謝○皓、謝○暐、謝明鈞、謝○達4 人,其中謝○皓、謝○暐及謝○達均已聲明拋棄繼承,並經法院備查,以上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除戶資料查詢結果、花蓮縣吉安鄉戶政事務所109年3月11日吉鄉戶字第1090000784號函所附戶籍資料及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2月27日花院嶽家事109 司繼48字第1953號函附卷可證(本院卷第121-123、127-164、173-174 頁)。因原告謝中光的繼承人謝明鈞迄未為承受訴訟的聲明,依前述規定,本院依職權裁定命謝明鈞為原告謝中光的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勳

法 官 孫萍萍法 官 楊坤樵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何閣梅

裁判案由:原住民保留地
裁判日期:2020-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