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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9 年停字第 117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停字第117號聲 請 人 邵忠良相 對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代 表 人 馮世寬(主任委員)上列當事人間因優惠存款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原處分(即相對人民國109年6月12日輔給字第1090042474號函)之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項規定:「(第1項)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第2項)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或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不得為之。」是原處分或決定原則上不停止執行,必其執行在客觀的相當因果關係上,可以預期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情況緊急,非即時由行政法院予以處理,則難以救濟者,始得為之。而所謂「難於回復之損害」,係指其損害不能回復原狀,或不能以金錢賠償,或在一般社會通念上,如為執行可認達到回復困難之程度等情而言,至當事人主觀上難於回復之損害,當非屬該條所指之難於回復之損害。聲請人應就上開停止執行要件事項負釋明之責,自不待言(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2136號裁定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於民國88年2月20日退伍,經核定支領一次退伍金及優惠存款(下稱優存)利息,107年6月21日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下稱服役條例)修正公布後,國防部亦以107年6月25日國人勤務字第1070009888號函,重新審定原告的優存利息為每月新臺幣(下同)1萬6,317元,該處分確定並生效。嗣相對人卻以聲請人有服役條例第34條所定情事,以109年6月12日輔給字第1090042474號函聲請人,自109年6月1日起停止辦理優存,俟停止原因消滅時恢復(下稱原處分),國防部與相對人顯不當擴大服役條例第46條的適用範圍,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文義解釋、立法意旨等各種解釋方法,嚴重侵害聲請人的財產權,原處分停發聲請人優存利息的合法性,即有疑義。又臺灣銀行於相對人作成原處分送達時,即與聲請人解約,故聲請人之本案訴訟縱經救濟獲勝,然因優存本金早已取回,或未取優存本金而遭臺灣銀行轉成適用一般利率,勢將造成聲請人難以回復的損害,爰聲請停止執行等語。

三、相對人陳述意見略以:原處分乃係暫停聲請人辦理優存的權利,依一般社會通念,衡酌其損害性質及態樣情狀,並不致達到回復困難,以及不能以相當金錢賠償而回復損害的程度。基此,聲請人請求停止執行,尚非有據等語。

四、按聲請停止執行程序為緊急程序,法院係依即時可調查的事證為調查以認定事實。經查:

㈠聲請人於88年2月20日退伍,經核定支領一次退伍金及優存

利息,並再(就)任○○部○○○○局(下稱○○局),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公務人員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3萬3,140元,屬服役條例第34條第1項第1款情形,經支給機關即相對人依服役條例第46條第3項規定,以原處分自109年6月1日起停止聲請人辦理優存,俟停止原因消滅時恢復。聲請人不服,提起訴願,經行政院以109年9月10日院臺訴字第1090188161號訴願決定駁回(下稱訴願決定),聲請人仍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319號),並為本件停止執行之聲請等情,有原處分、訴願決定附卷可稽,且經調取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319號事件卷查閱屬實,堪信為真。

㈡相對人作成自109年6月1日起停止聲請人辦理優存之原處分

,係以聲請人個人資料查詢、○○局109年6月5日人字第1090014846號函及所附優存人員名冊、監察院109年4月23日109國正0002號糾正案文、國防部109年5月19日國資人力字第1090106784號函釋為基礎,原非全然無據。聲請人主張原處分違法,乃屬本案實體爭議,尚待法院審酌兩造之主張並依相關證據綜合判斷,無從於聲請停止執行程序中遽為論斷。而原處分業已執行,此據聲請人陳明在卷,固可認有聲請停止執行的急迫情事,然依一般社會通念,衡酌其損害性質及態樣等情狀,並不致達到回復困難,以及不能以相當金錢賠償而回復損害的程度,且聲請人亦未提出積極事證可認其賠償金額將對國庫造成龐大負擔,尚難認原處分之執行已符合「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的要件。

㈢綜上,聲請人就原處分聲請停止執行,核與前揭規定之停止執行的要件不符,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麗華

法 官 陳雪玉法 官 孫萍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虹儒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裁判日期:2020-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