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停字第128號聲 請 人 DINH ANH NGOC(丁英玉)
盤隆精機股份有限公司上 一 人 梁雪麗(董事長)代 表 人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第3項的規定:「聲請或聲明,不徵收裁判費。但下列聲請,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三、聲請停止執行或撤銷停止執行之裁定。」。查聲請人對於相對人勞動部民國109年12月2日勞動發管字第1090519057號處分(下稱原處分)聲請停止執行,並未繳納聲請停止執行的費用,屬於程序上之欠缺,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二、聲請人並應同時補正下列事項:
㈠、聲請人丁英玉關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8月18日109 年度豐交簡字第765 號刑事簡易判決是否已經於何時執行完畢之證明。
㈡、聲請人二人各別於何時收受原處分?聲請人是否已於何時對原處分提起訴願?是否於提起訴願時依訴願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向受理訴願機關(即行政院)或原處分機關(即相對人勞動部)申請停止原處分之執行?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魏式瑜法 官 郭銘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淑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