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9 年全字第 20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全字第20號聲 請 人 鄭劉慧心

鄭婷云江芠萍江燦雄林宜璇吳家榮鄭讚枝王振東江宏琦吳惠珠葉貴嫺葉明電呂金蓮林秀真陳罔市林麗香諶金標吳秀端共 同代 理 人 黃馨雯 律師聲 請 人 游伯軒代 理 人 劉繼蔚 律師

黃馨雯 律師相 對 人 新北市政府代 表 人 侯友宜(市長)代 理 人 李承志 律師

黃文承 律師

參 加 人 好魚田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黃石堂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好魚田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行政法院認為行政訴訟的結果,第三人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此一規範於行政訴訟法總則編的規定,於暫時權利保護程序亦有適用。

二、聲請人前向相對人申請將「馬崗漁村聚落」登錄為聚落建築群,相對人以108年8月5日新北府文資字第1081389774 號函不予登錄聚落建築群,並自發文日起解除暫定古蹟(下稱原處分)。聲請人不服,經訴願程序後,提起課予義務訴訟,前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306號判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被告(即相對人)對於原告(即聲請人)民國107 年11月21日申請將『馬崗漁村聚落』登錄為聚落建築群事件,應依本判決之法律見解作成適法之處分。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現聲請人以好魚田股份有限公司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的執行名義,「馬崗漁村聚落」的現狀有遭變更的急迫危險,聲請本件假處分,請求於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306 號判決確定前,暫定「馬崗漁村聚落」為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0條所定暫定古蹟的狀態。本院審理結果,如認為聲請人的聲請有理由,則好魚田股份有限公司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有使好魚田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暫時權利保護程序的必要,故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勳

法 官 孫萍萍法 官 楊坤樵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何閣梅

裁判案由:聲請假處分
裁判日期:2020-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