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再字第53號抗 告 人即再審原告 許之偉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間申請閱覽卷宗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109年度再字第53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麗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