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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9 年再字第 77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再字第77號抗 告 人即 聲請 人 孫中亭上列抗告人即聲請人孫中亭因與相對人國防部間有關眷舍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本院109 年度再字第77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又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1,000元,亦為同法第98條之3第2項所明定。本件聲請人於109年12月14日(本院收文日)具狀就本院107年度再字第37號裁定聲請再審,並未依法繳納裁判費1,000元,因本院認本件再審之聲請有無從補正訴訟要件之情形,而未先命補繳裁判費,茲抗告人就駁回再審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自應一併補繳,以完備法定程序。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再審及提起抗告之裁判費共計2,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蕭 忠 仁

法 官 蘇 嫊 娟法 官 李 明 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 聿 菲

裁判案由:有關眷舍事務
裁判日期:2021-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