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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9 年再字第 8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再字第8號抗 告 人 錢進榮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間返還土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本院109年度再字第8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魏式瑜法 官 郭銘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淑盈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裁判日期:2020-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