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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9 年救字第 150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救字第150號聲 請 人 Highberger, Kakita, Spencer & Turner MAF

Corp.(「HKST」)代 表 人 K. Hung聲 請 人 謝諒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等間有關技術人員證照事務事件(本院100年度訴字第2169號),聲請再審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行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2項及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規定自明。而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未據提出能供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確係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依上開說明,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勳

法 官 梁哲瑋法 官 孫萍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虹儒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0-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