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聲再字第11號聲 請 人 邱德修上列抗告人邱德修因與相對人邱蘭筑、國防部陸軍司令部間有關聲請承當訴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8 月24日本院109年度聲再字第11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蕭 忠 仁
法 官 蘇 嫊 娟法 官 李 明 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 育 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