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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9 年聲再字第 6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聲再字第6號聲 請 人 邱德修相 對 人 邱蘭筑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上 一 人代 表 人 陳寶餘(司令)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承當訴訟事件,聲請人對最高行政法院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109年度裁字第559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最高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按「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裁定已經確定,而有第273條之情形者,得準用本編之規定,聲請再審。」、「民事訴訟法...第28條...之規定,於本節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275條第1項、第283條、第1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則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最高行政法院審理抗告事件,得自行認定事實,而與上訴程序有別,故對於最高行政法院駁回抗告之裁定聲請再審者,無論本於何種法定再審事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5條第1項規定,應專屬最高行政法院管轄。(最高行政法院民國100年度10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參照)

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有所不服,除合於法定再審原因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故不服終審法院之裁定而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者,仍應視為再審之聲請,而依聲請再審程序調查裁判。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國防部陸軍司令部等間聲請承當訴訟事件,經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聲字第561號裁定駁回聲請;聲請人對該裁定不服,向最高行政法院聲請再審,經最高行政法院以108年度裁字第752號裁定駁回再審之聲請;嗣聲請人再向本院聲請再審,經本院於108年6月13日以108年度聲再字第11號裁定移送最高行政法院,聲請人對本院移送裁定不服,提起抗告,嗣經本院於108年8月2日以108年度聲再字第11號裁定駁回抗告,聲請人再對本院駁回抗告裁定,提起抗告,經最高行政法院以109年度裁字第559號裁定駁回抗告在案。本件聲請人於109年4月13日以「行政訴訟兵役停役事件就最高行政法院109年3月27日109裁559號裁定提出異議狀」對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559號裁定提出異議,依上述說明,應視為對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559號裁定聲請再審。又其聲請合法與否,乃最高行政法院應依職權調查裁判之事項,乃專屬最高行政法院管轄。其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爰依職權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最高行政法院。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5條第1項、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魏式瑜法 官 郭銘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淑盈

裁判案由:聲請承當訴訟
裁判日期:2020-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