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聲再字第6號抗 告 人 邱德修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聲請承當訴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本院109年度聲再字第6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魏式瑜法 官 郭銘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淑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