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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9 年聲再字第 6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聲再字第6號抗 告 人 邱德修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聲請承當訴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本院109年度聲再字第6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魏式瑜法 官 郭銘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淑盈

裁判案由:聲請承當訴訟
裁判日期:2020-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