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62號聲 請 人 洪德穗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萬華區戶政事務所間申請閱覽卷宗事件(本院109 年度再字第31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固為行政法院組織法第47條準用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規定所明文,惟此必須確有該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為前提,否則既無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存在,法院即無從准許。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臺北市萬華區戶政事務所間申請閱覽卷宗事件,為瞭解準備庭錄音實況,爰聲請本院交付本件法庭錄音數位光碟等語。經查,聲請人所提再審之訴,業經本院於109 年8 月31日分別以109 年度再字第31號判決及裁定駁回在案,並未開庭審理,有該案卷宗可稽。是以,本件並無準備程序之法庭錄音存在,故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即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林家賢法 官 林秀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正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