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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9 年聲字第 165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65號聲 請 人 王宏武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將本院107年度訴字第842號事件如附表所示文書提供聲請人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行政訴訟法第96條第1項、第2項規定:「(第1 項)當事人得向行政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2 項)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行政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3項規定:「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如准許前2 項之聲請,有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予准許或限制前2 項之行為。」此一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307條之1規定,於行政訴訟準用之。是以行政訴訟卷內文書涉及隱私或業務秘密,如准許聲請,將致當事人或第三人受重大損害之虞時,法院即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予准許或限制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裁聲字第343號裁定參照)。

二、聲請意旨:請准允閱覽金門縣地政局、金門縣稅務局及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國家檔案局提出,經編訂為不可閱覽的卷證資料等等。

三、聲請人與相對人金門縣地政局間申請閱覽卷宗事件,已經本院107年度訴字第842號判決聲請人敗訴確定。聲請人聲請閱覽上開卷宗內由金門縣地政局、金門縣稅務局及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提出,編訂為不可閱覽的卷證資料。經調閱本院107年度訴字第842號卷,其中編定為不可閱覽的文書如下:

㈠金門縣地政局108年7月16日地籍字第1080005382號函所附土

地登記費收據3 張。該等收據所載的權利人均非聲請人或其父親王水吉,屬涉及第三人隱私的資料。聲請人未能證明已取得第三人的同意,且有侵害第三人隱私致生重大損害之虞,聲請人聲請閱覽此部分卷證,應予駁回。

㈡金門縣地政局108年11月5日地籍字第1080008154號函所附土

地登記簿。該等土地登記簿所載的權利人均非聲請人或其父親王水吉,屬涉及第三人隱私的資料。聲請人未能證明已取得第三人的同意,且有侵害第三人隱私致生重大損害之虞,聲請人聲請閱覽此部分卷證,應予駁回。

㈢金門縣稅務局109年3月20日金稅財字第1090002217號函所附

金門縣稅捐稽徵處地價稅徵收底冊。該徵收底冊中,有關聲請人父親王水吉為納稅義務人部分,內容與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842號卷3第26頁、第76-77 頁聲請人提出的地價稅徵收底冊影本相當,已無重複提供必要;且該底冊中同時含有大量第三人的姓名、住址、稅單號碼等個人資料,依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 項規定:「稅捐稽徵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營業、納稅等資料,除對下列人員及機關外,應絕對保守秘密:一、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繼承人。二、納稅義務人授權代理人或辯護人。三、稅捐稽徵機關。四、監察機關。五、受理有關稅務訴願、訴訟機關。六、依法從事調查稅務案件之機關。七、經財政部核定之機關與人員。八、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屬金門縣稅務局業務上應祕密的事項。又聲請人未能證明已取得第三人的同意,且有侵害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致生重大損害之虞,聲請人聲請閱覽此部分卷證,應予駁回。

㈣金門縣稅務局109年3月20日金稅財字第1090002217號函所附

金門縣土地地價稅總歸戶冊(共1頁)。此為聲請人父親王水吉名下土地地價稅的歸戶資料,參酌上述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人為王水吉的繼承人,提供此部分文書給聲請人閱覽,應無涉第三人隱私,也不致影響金門縣稅務局業務上的資料保護。聲請人聲請閱覽此部分卷證,應予准許。

㈤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109年4月1日檔應字第109001841

0 號函所附光碟資料。此已經本院列印光碟內容附卷提供聲請人閱覽(本院107年度訴字第842號卷3第148-149頁),聲請人也已於109年9月16日到院繳費領取電子卷證(本院107年度訴字第842號卷4第70頁)並無不能閱覽的情形,聲請人認有再次閱覽的必要,亦得准允。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9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麗華

法 官 梁哲瑋法 官 楊坤樵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何閣梅附表:

1.金門縣稅務局109年3月20日金稅財字第1090002217號函所附金門縣土地地價稅總歸戶冊。

2.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109年4月1日檔應字第 1090018410號函所附光碟。

裁判案由:聲請閱覽卷宗
裁判日期:2020-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