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81號抗 告 人 連振逢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間聲請為必要處分及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本院109年度聲字第181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麗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何閣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