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95號抗 告 人即 聲請 人 謝清彥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間聲請指定管轄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12月28日本院109年度聲字第195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蕭 忠 仁
法 官 蘇 嫊 娟法 官 李 明 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 育 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