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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9 年聲字第 5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5號聲 請 人 郭俊良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間因聲請假處分事件(本院105年度全字第13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1款至第6款情形之一。二、曾在中央或地方機關參與該訴訟事件之行政處分或訴願決定。三、曾參與該訴訟事件相牽涉之民刑事裁判。四、曾參與該訴訟事件相牽涉之公務員懲戒事件議決。五、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六、曾參與該訴訟事件再審前之裁判。但其迴避以1次為限。」「民事訴訟法第33條至第38條之規定,於本節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19條及第20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遇有下列各款情形,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一、法官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二、法官有前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聲請法官迴避,應舉其原因,向法官所屬法院為之。」復分別為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及第34條第1項明文規定。再按聲請法官迴避制度,其目的無非在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若該訴訟事件業已終結,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自不得再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423號民事判例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於民國104年4月28日、104年9月4日分別向本院提出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保全聲請(本院104年度全字第43號、第100號),就其本案訴訟(104年度訴字第82號)所爭執之新北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是否屬於公共設施保留地乙事所關聯之都市計畫案件或都市更新作業請求定暫時狀態,以保全聲請人法律上之重大利益免受損害。惟經本院以裁定駁回,其等駁回所據理由竟將聲請人因相對人違法認定系爭土地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法律關係所致聲請人於相關都市更新過程必受之法律上重大損害之事實,以無中生有之方式謂聲請人所爭執之權利在於系爭土地之土地增值稅稅額或課徵方式。按聲請人於本案訴訟及前揭2件假處分保全聲請案之書狀全部內容之明文與意旨,均未有該等裁定所稱之無中生有之論點或爭點敘述,然卻為該等裁定主要理由,並於前揭2件假處分保全聲請案中為不利聲請人之主要理由,是證前揭2件假處分保全聲請案之合議庭胡方新、鍾啟煌、蘇嫊娟等3位法官有編造當事人主張權利主體、涉觸犯偽造文書罪等相關枉法偏頗方式行不公平審判之事實。為此,聲請人於提出與前揭2件假處分保全聲請案即本院105年度全字第13號案有相同標的之假處分聲請之同時,即聲明:「胡方新、鍾啟煌、蘇嫊娟等3位法官,曾有編造當事人主張權利主體、涉觸犯偽造文書罪、違背法定之法官迴避聲請程序等相關枉法偏頗方式行不公平審判之事實,倘有上開本院3位法官任一位法官參與本件之審理,則客觀上有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之情形」應予迴避審理該案。惟聲請人近日(109年1月7日)收到本院108年12月27日之108年度聲字第170號裁定,聲請人由該裁定內容獲知本院於明知胡方新、鍾啟煌、蘇嫊娟等3位法官有編造當事人主張權利主體、涉觸犯偽造文書罪、違背法定之法官迴避聲請程序等相關枉法偏頗方式行不公平審判之事實下,仍執意交由該3位法官審理該案外,尚放任該3位法官於相關法官迴避聲請案件尚未確定終結前,逕為該案之裁定,渠所為之裁定顯屬違法,溯及既往無效,是本院顯有加重56級之故意而為不公平審判之情形,且事證至屬明確,當符合並適用最高(行政)法院相關判例或判決中,類屬「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之請求法官迴避成立要件範圍,為此依行政訴訟法第20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該案合議庭胡方新、鍾啟煌、蘇嫊娟等3位法官均為迴避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以新北市政府為相對人,向本院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經本院於105年6月22日以105年度全字第13號裁定駁回其聲請,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亦經最高行政法院於105年7月22日以105年度裁字第831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

本件聲請人於109年1月8日對早經審理終結之本院105年度全字第13號案件合議庭承審法官聲請法官迴避,參照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迴避之3位承審法官早無應執行之職務,更無足以影響該案審判之公平性可言,因此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迴避,核與聲請迴避之要件不符,無從准許,應予駁回。又本件聲請人以相同事由數十次聲請法官迴避,均經本院以相同理由駁回在案,聲請人仍續為聲請,亦應併予指明。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瑜

法 官 鄭凱文法 官 洪遠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德銘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裁判日期:2020-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