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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9 年聲字第 85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85號聲 請 人 郭俊良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間都市計畫事件(本院104年度訴字第82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遇有下列各款情形,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二、法官有前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第1項)聲請法官迴避,應舉其原因,向法官所屬法院為之。(第2項)前項原因及前條第2項但書之事實,應自為聲請之日起,於3日內釋明之。」為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第34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上開規定,行政訴訟法第20條明定於行政訴訟準用之。又聲請法官迴避制度,其目的無非在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若該訴訟事件業已終結,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自不得再聲請法官迴避。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於民國104年4月28日、5月21日提出2件行政訴訟聲請定暫時狀態狀(本院104年度全字第43號、第49號),同年9月4日提出2件行政訴訟聲請定暫時狀態狀(本院104年度全字第99號、第100號),及於105年2月4日提出2件行政訴訟聲請定暫時狀態狀(本院105年度全字第12號、第13號)等共6件假處分保全聲請案件(以下合稱為系爭前案)。經查明,系爭前案之承審法官均為胡方新法官、鍾啟煌法官、蘇嫊娟法官3人(以下稱承審法官3人)。該承審法官3人於系爭前案中有編造當事人主張權利主體、涉觸犯偽造文書罪等相關枉法偏頗、行不公平之審判之事實,其事證至屬明確,類屬「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之請求法官迴避成立要件範圍,為此請求本院104年度訴字第82號案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0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該承審法官3人迴避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所述之系爭前案共6件,經上開承審法官3人所組成之合議庭裁定駁回後,聲請人均提起抗告,再分別經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裁字第1400號、第1401號、105年度裁字第169號、第170號、第832號、第831號裁定駁回抗告而均確定在案,此有本院前案查詢表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8頁、第11頁)。聲請人於系爭前案經本院裁定終結後已近4年後,於109年6月4日再提出本件聲請該案承審之法官胡方新、鍾啟煌、蘇嫊娟迴避,有聲請狀上本院收文戳可稽,因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不足以影響審判之公平性,聲請人聲請迴避,揆諸前開規定與說明,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羅月君法 官 吳坤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俞文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裁判日期:2020-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