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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9 年訴更一字第 27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更一字第27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代 表 人 郭曉蓉(分署長)訴訟代理人 詹振寧 律師被 告 陳明哲

陳含蕋陳含曬陳含美陳含珠上列當事人間離島建設條例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法 官 羅 月 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 又 慈

裁判案由:離島建設條例
裁判日期:2021-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