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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9 年訴更一字第 60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更一字第6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法務部代 表 人 蔡清祥(部長)訴訟代理人 邱煜斌

李易臻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千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本院109年度訴更一字第60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規定之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林秀圓法 官 林家賢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婉茹

裁判日期:2021-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