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更一字第78號抗 告 人 毓嘉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林文魁(董事)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間銀行法事件,對中華民國110年8月5日本院109年度訴更一字第7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定有明文。抗告人不服民國110年8月5日本院109年度訴更一字第78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麗華
法 官 梁哲瑋法 官 楊坤樵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