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09年度訴更一字第71號上 訴 人 新北市政府代 表 人 侯友宜(市長)訴訟代理人 李承志 律師
黃文承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水土保持法事件,對於民國110年11月25日本院109年度訴更一字第71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上訴,依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第98條第2項前段「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之規定,上訴人應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孫萍萍法 官 林家賢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