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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9 年訴字第 1431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431號原 告 洪石和訴訟代理人 黃麗蓉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蔣瑞琴 律師王明懿 會計師複 代理 人 蔡靜玫 律師被 告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代 表 人 葉自強(分署長)訴訟代理人 羅元慎上列當事人間有關行政執行事務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3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11年12月15日上午11時15分於本院第四法庭再開辯論程序(請被告於兩週內具狀對於本件執行程序是否已全部終結及各別執行程序是否已終結之事實,指出證據所在),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 愈 杰

法 官 楊 坤 樵法 官 孫 萍 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蕭 純 純

裁判日期:2022-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