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109年度訴字第1437號0203 110年9月23日辯論終結04原 告 蔡長達05被 告 東南科技大學代 表 人 李清吟(校長)住同上0607訴訟代理人 蘇世豐08上列當事人間解聘事件,原告不服教育部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09臺教法(三)字第1090138105號函檢送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109年10月26日再申訴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1011下:
12主 文13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1415 事實及理由16一、爭訟概要:
17(一)原告是被告資訊科技系(下稱「資訊系」)助理教授,於民國106年11月間以「技術報告-教學實務(教學實務研1819究)」之審查類別,申請送審升等為副教授(下稱「系爭20申請」)。經被告資訊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下稱「系教評21會」)及工程與電資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下稱「院教評會」)先後於民國107年8月16日、同年9月20日,開會決2223議通過原告升等為副教授。被告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24(下稱「校教評會」)主席召集相關領域校教評會委員選25任並排序外審委員後,交被告人事室執行外審作業。之26後,系爭申請經5位外審委員審查結果,分別給予80分、6274分、60分、66分及56分等,未達4位審查委員給予及格成28績70分以上。被告逕依其107年7月16日校務會議通過修正29之「東南科技大學教師聘任暨升等審查辦法」(下稱「被30告教師升等辦法」)第23條第1款規定,認定系爭申請經31外審作業送5位委員審查,4位審查委員評定未達及格標101準,有「2位以上委員審查不通過,即為未通過」之情02形,以107年11月2日東南人字第1070009429號書函(下稱03「前處分」),通知原告系爭申請未獲通過。原告不服,04循序提起行政訴訟後,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1436號教05師升等事件(下稱「前案」)受理並予審理後,以系爭申06請之外審評定結果未經校教評會審(決)議,被告即作成07前處分,程序嚴重違法且不能補正為由,於109年2月26日08以108年度訴字第1436號判決(下稱「前案判決」),撤09銷前處分。
10(二)前案判決確定後,校教評會於109年4月8日開會審議系爭11申請,就原告系爭申請繳送資料及前揭外審結果併同決12審,以5位外審委員審查結果2位以上委員審查不通過為13由,決議不通過系爭申請。被告依校教評會上開決議,以14109年4月10日東南人字第1090002499號函(下稱「原處15分」),通知原告系爭申請之審議結果為未獲通過。原告不服,向被告之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下稱「校申評1617會」)提起申訴,經校申評會決議申訴無理由,由被告以18109年5月14日東南秘字第1090003376號函檢送校申評會之19評議書(下稱「申訴決定」)予原告,原告再向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下稱「中央教評會」)提起再申2021訴,經中央教評會評議決定駁回,由教育部以109年11月222日臺教法(三)字第1090138105號函檢附中央申評會10923年10月26日再申訴評議書(下稱「再申訴決定」)。原告仍不服,於是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2425二、原告主張要旨及聲明:
26(一)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下稱「教師資格審定辦27法」)第16條已明確將「審查範圍」及「基準」定義於其附表二,即附表二之「範圍」(審查範圍)及「相關規2829定」(審查基準),二者不相隸屬;同辦法第40條雖授權30被告可訂立更嚴格的審查基準與程序,但不可更改「審查31範圍」,也不能以審查「基準」推翻「審查範圍」。被告201提供予外審委員辦理系爭申請審查之教師資格審查表,雖02是依據教育部訂定發布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查意03見表」(下稱「系爭審查表」)辦理,但系爭審查表中的04優缺點審查項目,諸如「教學理念」、「教學規劃與學理05基礎」、「教學歷程紀錄」、「整體教學實務成果」、06「其他」等,或詞彙含糊,或超出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1607條所定審查範圍,表中所列外審委員總評分數、是否及格08等,與系爭審查表所列優缺點個別項目也無關連,使外審09委員得以隨便勾選優缺點,自由抒發審查意見而為總評分10暨及格與否的決定;又系爭審查表上的優點項目須為累11加,與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16條所定審查優點項目僅需擇12一不同,系爭審查表違反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16條規定。
13(二)申請升等送審教師,依教育部規定的程序,須至教育部網14頁填寫資格審查履歷表,其中「學術領域」是以系為單15位,只能勾選網站預設之科系,教育部便以科系內教師都算具法律所定之相同專業人士,有能力審查相互間的教學1617研究內容,這與事實不符。原告清查資訊、電子、電機等18三個科系人才資料庫學者之專長背景,挑出與原告教學研19究專業領域較接近者12名,再進入該12個學校科系研究該20系的授課內容資料,該12名與原告專業領域最接近者都無21原告升等送審領域(32位元微控制器離散電路系統實作、22即時作業系統、嵌入式驅動程式實務等)的教學經驗,故23不符合法定的專業審查條件。本案外審委員無能力審查原告的教學經驗,卻鄙視原告教學方法,甚至認定該教學方2425法無價值,與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16條規定不符。
26(三)聲明:
27 1.再申訴、申訴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2.被告應依系爭申請,作成原告升等為副教授之行政處分。
2829三、被告答辯要旨及聲明:
30(一)教育部修訂教師資格審定辦法並公告系爭審查表後,被告31即於校務系統公告實施。被告依被告教師升等辦法及教育301部相關法令辦理系爭申請之審查,並無違誤。
02(二)系爭申請之5位外審委員是依被告資訊系人才資料庫所勾03選聘任,全部來自資訊系,具有審查的專業,且被告資訊04系目前就有2位教師具備即時作業系統、崁入式驅動程式05實務等相關教學研究專業。原告主張外審委員不具專業,06不足採信。
07(三)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08四、前提事實:
09(一)如爭訟概要欄(一)所載之事實,有原告提出系爭申請填10載之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見答辯狀附證卷,下稱「原處11分卷」第71-1至71-2頁)、系教評會107年8月16日會議紀12錄及簽到單(見同卷第61-64頁)、院教評會107年9月2013日會議紀錄及簽到單(見同卷第65-68頁)、被告簽請校14教評會主席召集相關領域教評會委員選任並排列外審委員15之簽呈(見同卷第69頁)、校教評會主席會同相關領域委員組成薦任小組於107年9月25日開會選任外審委員15名並1617予排序之會議紀錄及簽到單(見同卷第70-71頁)、5位外18審審查委員就其審查結果所填載之審查意見表(見前案卷19第371-380頁、原處分卷第76-77頁)、前處分(見前案卷第370頁)、前案判決(見原處分卷第1-39頁)等在卷可2021供查對屬實,前案卷部分,並經本院調取查閱無誤。
22(二)如爭訟概要欄(二)所載之事實,則有校教評會109年4月238日會議紀錄及簽到單(見原處分卷第41-44頁)、原處分24及所附4位評定未通過之外審委員審查意見表(見本院卷25第27-43頁)、申訴決定(見同卷第45-47頁)、再申訴決26定(見同卷第49-60頁)等存卷可供佐證為真。
27五、爭點:被告審查原告申請副教授升等是否有評分未依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16條規定,以及外聘委員不具送審領域之教學2829經驗的瑕疵?30六、本院的判斷:
31(一)應適用的法令及法理的說明:
401 1.大學自治為憲法第11條講學自由之保障範圍,大學內部組02織、教師聘任及資格評量,為大學之自治權限,此經司法03院釋字第380號解釋甚明。而國家依憲法第162條對大學所04為之監督,應以法律為之,並應符合大學自治之原則,俾05大學得免受不當之干預,進而發展特色,實現創發知識、06作育英才之大學宗旨,亦經司法院釋字第563號解釋闡述07明確。然大學教師升等資格之審查,關係大學教師素質與08大學教學、研究水準,並涉及人民工作權與職業資格之取09得,除應有法律規定之依據外,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實施程10序,尚須保證能對升等申請人專業學術能力及成就作成客11觀可信、公平正確之評量,始符合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12則。且教師升等資格評審程序既為維持學術研究與教學之13品質所設,其決定之作成應基於客觀專業知識與學術成就14之考量,此亦為憲法保障學術自由真諦之所在。故各大學15校、院、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本於專業評量之原則,應選任各該專業領域具有充分專業能力之學者專家先1617行審查,將其結果報請教師評審委員會評議。教師評審委18員會除能提出具有專業學術依據之具體理由,動搖該專業19審查之可信度與正確性,否則即應尊重其判斷。受理此類事件之行政救濟機關及行政法院自得據以審查其是否遵守2021相關之程序,或其判斷、評量有無違法或顯然不當之情22事,此也經司法院釋字第462號解釋詳明。由此可知,大23學教師的聘任與資格評量,固屬大學自治範疇,但大學教師升等資格審查關係教師的素質與大學教學、研究水準,2425並涉及人民工作權與職業資格的取得,國家得以法律規定26的框架依據,為符合大學自治原則的監督,法律或主管機27關所訂定實施大學教師升等資格審查的程序,應能對升等申請人的專業學術能力及成就等,作成客觀可信、公平正2829確的評量,並應基於客觀專業知識與學術成就的考量,作30成教師升等資格評審的決定。依此,各大學校、院、系31(所)教師評審委員會(即本判決簡稱「教評會」),本501於專業評量的原則,應選任各該專業領域具有充分專業能02力的學者專家先行審查,將其結果報請教評會評議。教評03會除能提出具有專業學術依據的具體理由,動搖該專業審04查的可信度與正確性外,否則即應尊重其判斷,以貫徹憲05法保障學術自由的真諦。而受理教師升等資格爭議事件的06行政法院,自得審查教師升等審查程序是否遵守法定確保07教師素質與大學教學、研究水準的正當行政程序,或其判08斷、評量有無違法的情事,以求取維繫大學教學研究水準09與保障大學教師工作權保障間的兩相平衡。而就教師升等10審查涉及不確定法律概念之判斷者,行政法院對教師升等11評定適法性的司法審查,雖以審查為原則,但對於具有高12度屬人性的評定(如教師升等前的學術能力評量),基於13尊重其不可替代性、專業性及法律授權的專屬性,承認行14政機關就此等事項的決定,有判斷餘地,對其判斷採取較15低的審查密度,僅於升等審查評定的判斷有恣意濫用及其他違法情事時,得予撤銷或變更,其可資審查的情形包1617括:(1)審查評定所為判斷,是否出於錯誤的事實認定或18不完全的資訊。(2)法律概念涉及事實關係時,其涵攝有19無明顯錯誤。(3)對法律概念的解釋有無明顯違背解釋法則或牴觸既存的上位規範。(4)評定判斷是否有違一般公2021認的價值判斷標準。(5)判斷是否出於與事物無關的考22量,即違反不當連結禁止原則。(6)判斷是否違反法定的23正當程序。(7)作成判斷的行政機關組織是否合法且有判斷權限。(8)判斷是否違反相關法治國家應遵守的原理原2425則,如平等原則、公益原則等(司法院釋字第382號、第42662號、第553號解釋理由參照)。
27 2.大學法第17條第1項、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4條第1項均規定大學教師分為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同條例2829第17條明定副教授的資格要件:「……應具有左列資格之30一:一、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31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4年以上,並有專601門著作者。二、曾任助理教授3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02專門著作者。」但同條例第14條第3項、第4項則規定:
03「(第3項)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體育、藝術、應04用科技等以技能為主之教師聘任或升等,得以作品、成就05證明或技術報告代替專門著作送審。(第4項)大學、獨06立學院及專科學校教師之聘任、升等均應辦理資格審查;07其審查辦法由教育部定之。」教師法第8條也授權中央主08管機關即教育部訂定教師資格審定辦法。而大學法第20條09規定:「(第1項)大學教師之聘任、升等……等事項,10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第2項)學校教師評審委員11會之分級、組成方式及運作規定,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12實施。」13 3.教師資格審定辦法是教育部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4條第144項及教師法第8條授權所訂定,其中:
15 ⑴第16條規定:「教師在課程、教材、教法、教具、科技媒體運用、評量工具,具有創新、改進或延伸應用之具1617體研發成果,並能有效提升學生學習成效或於校內外推18廣具有重要具體貢獻者,得以技術報告送審;其審查範19圍及基準如附表二。」該附表二(以教學實務為研究之教師以技術報告送審教師資格審查範圍及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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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①就「範圍」部分規定:「教師以教學實務作為研究,22其內涵得以各教育階段別之教學場域及受教者作為研23究對象,在課程、教材、教法、教具、科技媒體運用、評量工具,具有創新、改進或延伸應用之具體研2425究(發)成果,並能有效提升學生學習成效或校內外26推廣具有重要具體貢獻之成果,得以技術報告送27審。」
②就審查之「基準」則以「相關規定」規範:「送審成2829果應符合下列規定:一、送審教學實務成果符合第2130條第1項第4款所定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出版或發31表之規定。二、以2種以上教學實務成果送審者,應自701行擇定代表成果及參考成果。其屬一系列相關之研究02者,得自行合併為代表成果。三、如係數人合作代表03成果者,僅得由其中一人送審;送審時,送審人以外04他人應放棄以該成果作為代表成果送審之權利。送審05人應以書面具體說明其參與部分,並由合著人簽章證06明之。四、送審之教學實務成果附技術報告,其內容07應包括下列之主要項目:(一)教學、課程或設計理08念。(二)學理基礎。(三)主題內容及方法技巧。
09(四)研發成果及學習成效。(五)創新及貢獻。
10五、所提技術報告送審通過,且無第21條第3項但書規11定得不予公開出版或於一定期間內不予公開出版者,12應於學校網站、圖書館公開或於國內外相關出版品發13行。」
14 ⑵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21條第1項、第3項又規定:「(第151項)本條例第14條第2項及第3項所定專門著作、作16品、成就證明及技術報告,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有送17審人個人之原創性,且非僅以整理、增刪、組合或編排18他人著作而成之編著或其他非研究成果著作送審。二、19以外文撰寫者,附具中文摘要,其以英文以外之外文撰20寫者,得以英文摘要代之;如國內無法覓得相關領域內21通曉該外文之審查人選時,學校得要求該著作全文翻譯22為中文或英文。三、由送審人擇定至多5件,並自行擇23一為代表作,其餘列為參考作;其屬系列之相關研究者,得合併為代表作。曾為代表作送審者,不得再作升2425等時之代表作。四、為送審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26所出版或發表者;送審人曾於境外擔任專任教師之年27資,經採計為升等年資者,其送審專門著作、作品、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得予併計。……(第3項)以作品、2829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送審通過者,應依本辦法規定公開30出版發行。但涉及機密、申請專利或依法不得公開,經31學校認定者,得不予公開出版或於一定期間內不予公開801出版。」第29條規定:「(第1項)教師資格審定,分02學校審查及本部審查二階段;其屬認可學校(包括部分03認可學校)者,免予辦理本部審查。(第2項)前項認04可基準、範圍及作業規定,由本部公告之。」
05 ⑶第30條第2項、第3項規定:「……(第2項)學校審查06作業,應針對送審教師之教學、研究、服務及輔導,訂07定明確之審查程序與方式、審查與合格基準、迴避原08則、疑義處理及申訴救濟等規範,納入校內章則並公09告。(第3項)學校審查送審之專門著作、作品、成就10證明或技術報告,應兼顧質與量,並應建立符合專業審11查之外審程序與方式、審查與合格基準、外審學者專家12遴聘及迴避原則,據以遴聘該專業領域之校外學者專家13辦理審查;教評會對於外審學者專家就研究成果之專業14審查意見,除能提出具有專業學術依據之具體理由,動15搖該專業審查之可信度及正確性外,應尊重其判斷,不得僅以投票方式作成表決。」16
17 ⑷第32條規定:「本部辦理審查時,專門著作、作品、成18就證明與技術報告之審查項目及審查評定基準,由本部19公告之。」第40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2項規定:
「(第1項)認可學校得就下列事項,自行訂定規定,2021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一、……第16條有關技術報告之22審查基準。……三、第21條第1項第3款有關送審著作件23數及第2項有關專門著作之出版方式。……(第2項)認可學校(包括部分認可學校)得自行訂定較本辦法更嚴2425格之審查程序及基準。」
26 ⑸經核前開教師資格審定辦法之規定,是中央主管機關教27育部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教師法上開規定授權所訂定,關於大學教師升等之資格審定實體要件與應循之程2829序,既有國會通過前述與憲法保障大學自治意旨相合之30法律的明確授權,內容也未逾越授權範圍,符合法律保31留原則,且為大學教師素質及教學、研究水準之維繫所901必要,並未抵觸母法規定,對教師工作權與職業自由之02限制,與對大學自治之干涉,均不違反比例原則;又此03等教師資格審定辦法規定,關於教師資格審定,經教育04部認可學校辦理學校審查及認可自辦第二階段審查得自05行訂定更嚴格審查程序與基準等規範,更尊重大學自治06權限對於教師素質與教學、研究水準的追求,符合大學07自治的原則,當得為辦理大學教師升等審查之教育行政08機關所援用。另本件課予義務訴訟,行政法院是針對裁09判時,原告請求被告作成教師升等行政處分之公法上請10求權是否存在之爭議,作成法律上判斷,其判斷基準時11點,關於個案法律基礎,應以行政法院法律審裁判時,12為裁判基準時點(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492號判13決參照)。而上揭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29條、第30條、14第40條等,均有修正,但僅文字上或條次排列與修正前15同辦法規定有所歧異,實質內容上則無相差規範,故本院判斷原告請求是否有理由,爰以修正後上述規範內容1617為斷,併此敘明。
18 4.教育部於106年9月30日以臺教高(五)字第1060128974B號19令,公告系爭審查表甲、乙表,其中「技術報告-教學實務(教學實踐研究)(教師資格審定辦法§16)」類(下稱2021「系爭申請類」)所適用之系爭審查表甲表內,就送審22「代表作」之評分審查,分為「課程、教學或設計理念及23學理基礎(教學實務研發理念之創新與所依據之基本學理)」(升等副教授審查之占分比15%)、「主題內容與2425方法技巧(符合教學實務研發理念與學理基礎及學習對象26之課程規劃與教學策略、教材內容、學習評量與分析方法27之適切性、創新性)」(占分比20%)、「研發成果、學習成效、創新、推廣貢獻(教學歷程能呈現教學實務研發2829成果之創新性、應用性、擴散性,及其落實在提升學生學30習成果之具體貢獻)」(占分比30%)等項目,另列有31「參考作」之評分(占分比35%)。又系爭申請類所適用1001之系爭審查表乙表內,則有「審查意見」欄,請審查委員02就送審代表作及參考作為具體審查並撰寫審查意見,並請03勾選優缺點及總評欄;而優點欄所列,包括:「1.教學04(研究)理念與設計符合教學目標。2.教學規劃具學理基05礎及應用性。3.教學方法及內容具多元性、創新性並精進06性。4.學習評量方式能反映學習成效,並能有效運用。5.07教學歷程紀錄完整。6.能顯著提升學生學習成效。7.能有08效運用與省思學習評量與成果。8.整體教學實務成果具創09新性、應用性或擴散性。9.其他」等,缺點欄所列則有:
10「1.教學(研究)理念與設計未能符合教學目標。2.教學11規劃欠缺學理基礎。3.教學方法及內容未能有效達成目12標。4.學習評量方式無法反映學習成效,或運用成效不13佳。5.教學歷程紀錄不完整。6.未能顯著提升學生學習成14效。7.整體教學實務成果未具創新性、應用性或擴散性。
158.非個人原創性,以整理、增刪、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
9.代表作屬學位論文之全部或一部分,曾送審且無一定程1617度之創新。10.涉及抄襲或其他違反學術倫理情事(請於18審查意見欄指出具體事實)11.其他。」等。經核系爭審19查表就系爭申請類適用的甲、乙表審查項目、基準等,是教育部為施行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16條、第32條等規定,2021本於職權所訂定供教師升等審查所適用之判斷準則性質的22行政規則,且該等評審項目及基準,僅將教師資格審定辦23法第16條附表二所列審查範圍、基準方向,作更細節、技術性的具體化規範,並未超出教師資格審定辦法上開規定2425附表二的範圍,且其文義非難以理解,為受規範者所得預26見,且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並不違背行政明確性原27則。再者,系爭申請所適用系爭審查表乙表的優、缺點項目僅供審查委員就審查著作覈實勾選,並未要求所有項目2829累加至何等程度才得及格通過。綜言之,系爭申請所適用30系爭審查表不違背法律保留原則及法律優位原則,當得為31執法機關,包括經認可得自辦第二階段審查之專科以上學1101校所援用。原告主張系爭審查表超過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0216條附表二規定範圍,文義含糊不明確,優點項目須累加03才得及格,違反教師資格審定辦法上開規定等語,均不可04採。
05 5.被告為教育部認可得就教師升等事務得自行辦理第二階段06審查之學校,被告以校務會議通過被告教師升等辦法,作07為教師升等審定的審查程序及基準。而被告教師升等辦法08在原處分作成前、後,歷經多次修正,然如前述,本件課09予義務訴訟審查系爭申請之公法上請求權是否存在,其判10斷的法律基礎,應以行政法院法律審裁判時為基準時點,11故以下均以現行被告教師升等辦法規定,為審認系爭申請12有無理由之審查基準。被告教師升等辦法:
13 ⑴第2條規定:「本校教師之聘任及升等,採分級審查方14式辦理。」
15 ⑵第17條第1款、第2款第3目、第5目、第3款至第6款、第7款第2目規定:「升等條件審查內容包括教學、研究、1617輔導、服務及教師評比等績效:一、教學績效:任教課18程、教學成效、教材製作、改進教學、帶領學生至相關19業界實習、學生教學評量與反映意見等,其中教學評量在前6學期以各學院(含通識教育中心)為單位,任教2021科目教學評量平均分數,應落於各學院(含通識教育中22心)專任教師前60﹪。二、研究績效:依據『專科以上23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14~18條區分教師多元升等管道之研究或研發成果之規定及其審查範圍基準相關2425附表1~4之內容:……(三)教學實踐研究升等教師在26課程、教材、教法、教具、科技媒體運用、評量工具,27具有創新、改進或延伸應用之具體研發成果,並能有效提升學生學習成效或於校內外推廣具有重要具體貢獻2829者,得以技術報告送審(附表2)。……(五)研究外審30成績以達70分為及格。三、輔導績效:(一)輔導學生31提升專業能力與就業機會(如參加相關校外活動、訓1201練、考試或取得專業證照、檢定及認證等)。(二)輔02導學生、團體、社團、校隊參加校外競賽至少4次者。03(三)曾獲選為優良導師者。(四)其他有助於提升學04生學習、發展等輔導事項有特殊成效者。(五)指導學05生參與科技部大專生研究計畫或國際合作計畫有具體成06果者。(六)指導學生參與全國性或國際性專業競賽獲07獎者。四、服務績效:(一)對系、所、學院(含中08心)、學校共同事務主辦、協助及實驗室管理等之具體09表現。(二)產學合作。(三)主持、協助、參與政府10及校外學術團體之活動,學校因之受益者。(四)其他11有助於校務發展之服務事項。五、教師評比績效:教師12評比落於各系(中心)專任教師前60%者。六、以教學實13踐研究升等之教師(教學實務研究著作及教學成果技術14報告代替專門著作),依部頒相關審查評定基準,應在15國內外具審查制度之學術機構進行過至少3次與任教學門領域有關之教學成果論文發表(含教學研究理念與1617學理基礎、教學課程之設計、提升學生學習成效之具體18貢獻),有集結成冊且公開發行者。並應於取得前一等19級教師資格後,符合下列教學成果中的3項條件(含)以上:(一)曾獲教育部『教學實踐研究計畫』者。(二)2021曾獲選為本校傑出教學或其他相關教學獎者。(三)通22過教育部數位課程認證或磨課師課程推動計畫者。(四)23擔任教育部或科技部教學改進相關計畫之主持人,有具24體成果者。(五)曾獲校外教材編纂、數位教材編纂、25教具研製、或教學檔案獎助者。(六)曾獲校外教學相26關成果競賽前3名獎項者。(七)曾獲聘為本校薪傳教師27者。(八)曾執行本校的翻轉教學、PBL教學、專業融入學習、融滲式教學或創新教學等課程並有成果報告2829者。七、以產學應用研究技術報告代替專門著作升等之30教師另應符合下列產學成就之一:……(二)升等副教31授者,最近5學年度應有總金額大於貳佰萬元、或最1301近5學年度每學年度皆有總金額大於貳拾萬元之校外02公民營機構委託產學合作或研究計畫,且最近3學年03度應取得3項以上以本校名義發表技術報告、作品或展04品。……」
05 ⑶第18條規定:「申請升等教師之學術研究著作、作品、06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必須與任教課程相符,且須符合下07列規定:一、需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至本次送審08前在國內外知名學術或專業刊物已發表或已接受(須出09具證明將擇期發表),或經出版公開發行之著作,送審10人擇定最多5件(含代表作)。二、著作出版須載明著11作人、發行人姓名、出版時間、地點等。三、代表著作12應為自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至申請升等期間,以本13校名義發表之論著。代表著作如係數人合著,僅可一人14送審,其他合著者須聲明放棄以該著作作為代表著作送15審之權利,送審教師於該著作之貢獻度應達60%以上,且以書面說明本人參與部分,並由合著者簽章證1617明。四、以學位取得現職級資格者,不得再以該學位之18畢業論文或其論文之一部分,為送審較高等級之教師資19格審查。五、以技術或實務研發成果或任教藝術類科之教師升等者,得依部頒相關規定辦理之。」20
21 ⑷第22條第1款第3目、第2款第2目、第3款規定:「教師22申請升等助理教授、副教授或教授資格者,依下列程序23辦理: 一、初審由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
(三)初審通過後,送交該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複2425審。 二、複審由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二)26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複審通過後,確認與檢附人才資27料庫(應加註迴避名單),簽請校長核可並提送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審。三、決審由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2829(一)經系、院兩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議通過後,由所屬30學院……,向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提案討論。 (二)召31開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前應完成申請升等教師研究績效之1401外審作業。外審委員應由教評會主席召集相關領域之委02員組成薦任小組,推薦或選任外審委員(非教評會推薦03者,應由教評會確認,且升等當事人不得參與外審委員04之推薦),兼顧專業、公正及保密之原則,擇定15名並05排序,交人事室執行外審作業程序。 (三)各級教評06會需填寫「教師升等案教評委員會檢核表」,且升等審07查不得有高階低審之情形。當涉及外審委員薦任應保08密,且獨立召開。(四)教師升等外審作業送出5位委09員審查,審查結果(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查意見10
甲、乙表)若有4位委員審查通過則為通過,2位或2位以11上委員審查不通過,即為未通過。 (五)……外審審12查結果併同申請升等教師繳送之資料,提請校教師評審13委員會進行決審。 (六)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應依本辦14法第17條所列各項目績效審查,並參考院教師評審委15員會評定之原始成績,就申請升等教師之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等四項績效進行審議,其中研究成績以外審1617審查成績為之。審議結果通過者,簽請校長核定並辦理18後續報部事宜(升等教授者,另須再報請教育部進行複19審,由教育部核定審議結果);審查結果應自收受審定結果之日起14日內以書面述明理由通知申請升等教2021師。」
22 ⑸經核前揭被告教師升等辦法之規定,是被告作為經教育23部認可得自行辦理第二階段升等審查作業之學校,依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40條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所自行訂2425定教師升等審定更為具體、相較僅有更為嚴格的審查程26序及基準,自得為被告辦理所屬教師升等審查時所適27用。
(二)系爭申請之外審委員並無原告主張不具審查資格之瑕疵,2829且原處分就系爭申請審查未通過之決定,並無違誤:
30 ⒈系爭申請在經系教評會、院教評會如爭訟概要欄所述審議31通過後,就由被告請校教評會主席召集相關領域校教評會1501委員選任並排序外審委員,再由被告人事室將系爭申請資02料送請選任之外審委員辦理外審作業,已經本院認定事實03如前,此等選任程序核與被告教師升等辦法第22條第3款04第2目規定相符,且所選任之外審委員是參照系爭申請由05原告所填寫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上記載的送審代表著作所06屬學術領域「工一資訊工程」,及原告升等代表著作名07稱:「32位元控制器之離散電路系統實作暨嵌入式高階作08業系統移植」,由當時106學年度工程與電資學院人才資09料庫中所選任,參照卷附該等人才資料庫顯示的專業領域10人才(見再申訴卷第117-119頁,業經原告於本院準備程11序閱覽表示意見),均屬各大學或專科學院資訊、電子工12程領域之教授,與系爭申請的專業領域相關,且既為大專13院校教授,必負有多年的教學、研究經驗,而依法定組14織、正當程序所為外審委員選任此等屬人性判斷,參照前15開說明,行政機關應享有判斷餘地,該等選任並無恣意濫用或前述法院得審查的違法情事,本院自應予尊重。原告1617主張外審委員均不具有審查系爭申請所需的教學實踐研究18經驗與資格等語,並不可採。
19 ⒉系爭申請經送5位外審委員審查結果,其中4位分別評給64分、60分、66分及56分,均未達70分及格通過的標準,參2021照該等外審委員所填載的資格審查意見表,其格式與教育22部公告之系爭審查表相當,該等審查表的審查項目與基23準,是將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16條附表二所列審查範圍、基準方向,作更細節、技術性的具體化規範,未超出教師2425資格審定辦法上開規定附表二範圍,且符合行政明確性原26則,應得為專科以上學校教師升等審查時所援用,已經本27院敘明如前,則系爭申請之外審委員審查原告所提升等申請案,援用該等資格審查意見表,自無違誤。又參酌上述28294位外審委員的審查意見(見原處分卷第72-79頁):
30 ⑴評給64分之外審委員審查意見略以:「1.……代表作雖31有說明整個實驗過程,在教導學生實作課程與實務研究1601方面有其部分貢獻,但在獨特性與持續性之教學成果方02面,若與同等級已升等副教授者相比較,仍有許多待持03續努力的空間。2.參考著作所附4篇東南學報論文,能04整理實驗過程與結果來發表,所提內容與代表作有關,05給予肯定。但若能進一步投可接受實作的國際期刊,將06會更好。此外,建議平時也要投一些國內外舉辦的研討07會論文,以擴大教學與研究的成果。……4.審視申請人08所提代表作與參考著作來綜合判斷,仍須努力,無法推09薦。」優點欄並未勾選;缺點欄則勾選:學習評量方式10無法反映學習成效或運用成效不佳、整體教學實務成果11未具創新性、應用性或擴散性。
12 ⑵評給60分之審查意見略以:「……3.代表作仍以離散電13路設計,在嵌入式系統中似乎已不適宜,應規畫以PLD14或FPGA搭配,能縮小體積,在應用上更合時宜。4.參考15文獻在廣度、深度都不足,國內使用32位元嵌入式系統教學的很多。」優點欄則勾選:教學(研究)理念與設1617計符合教學目標;缺點欄則係勾選:教學規劃欠缺學理18基礎、整體教學實務成果未具創新性、應用性或擴散19性。
⑶評給66分之審查意見略以:「……2.升等參考著作……2021均發表於東南學報;建議蔡老師可將成果發表於相關之22教學研究國際期刊,當更能彰顯教師於教學實務上之成23就。3.……在實務研究上之創新及教學實務推廣成效上略顯不足,期許教師能將其教學實務研究成果推廣於產2425業創新應用中,當更能符合產業需求並彰顯科技大學教26學實踐研究之價值。……」優點欄則未勾選;缺點欄則27係勾選:教學方法及內容未能有效達成目標、整體教學實務成果未具創新性、應用性或擴散性。
28
29 ⑷評給56分之審查意見略以:「1.全篇技術報告的格式,30感覺相當鬆散,不知是依據APA,或IEEE或是何種格式31的TechnicalReport?報告的完整性亦有很大的提升1701空間。……10.如何反映學習成效的差異性?在學習過02程是否進行前後測的實作評量?在報告中似乎未見其分03析與說明。」優點欄並未勾選;缺點欄則係勾選:教學04(研究)理念與設計未能符合教學目標、教學規劃欠缺05學理基礎、教學方法及內容未能有效達成目標、學習評06量方式無法反映學習成效或運用成效不佳、教學歷程紀07錄不完整、未能顯著提升學生學習成效。
08 ⑸經核前述專業審查意見是經外審委員依原告提出升等資09料之代表作、參考作,評分項目及標準,逐一分項且具10體對其代表著作陳述其專業學術之見解,並依原告提出11之代表著作、參考作等,是否符合擬申請升等副教授等12級之教師須「在課程、教材、教法、教具、科技媒體運13用、評量工具,具有創新、改進或延伸應用之具體研究14(發)成果,並能有效提升學生學習成效或校內外推廣15具有重要具體貢獻之成果」的審查評定基準,加以評量,均具體陳述其專業學術的見解,此等專業領域具有1617專業能力的學者專家的審查意見,關係大學教師素質與18大學教學、研究水準的維繫,且為法律授權專屬而難以19替代的專業性判斷,參照前開說,應承認此等外審委員專業判斷應有其判斷餘地,行政法院對其應予適度尊重2021並採有限度的司法審查,而該等審查意見結果,因達222位以上外審委員審查不通過,依被告教師升等辦法第2223條第3款第4目規定,即為未通過,校教評會於109年4月8日開會審議系爭申請,就原告系爭申請繳送資料及前2425揭外審結果併同決審後,尊重外審委員的審查意見,以265位外審委員審查結果2位以上委員審查不通過為由,決27議不通過系爭申請,再由被告以原處分通知原告系爭申請審查未獲通過的結果,而駁回系爭申請。綜合而言,2829原處分依憑享有判斷餘地之外審委員專業性意見,作成30系爭申請不通過的駁回決定,並無出於恣意或判斷濫31用、逾越,亦無違反一般公認之價值判斷標準、平等原1801則及比例原則等情事,其審查系爭申請所歷經的組織、02程序,也合於前述為維繫大學教師素質與大學教學、研03究水準的正當法律程序,並無違誤;至於原處分決定系04爭申請未通過所引用之法規依據,雖為被告107年7月1605日通過修正之被告教師升等辦法第23條第1款規定,該06規定嗣後經被告校務會議於108年1月23日、109年6月2407日修正後,移列為同辦法第22條第3款第4目,然實質內08容則同一,亦即系爭申請不論依何等基準時點之審查規09範標準,其申請被告作成將原告升等為副教授的請求,10均無理由,原處分駁回系爭申請的決定之適法性,不因11引用被告教師升等辦法新舊規定條文次序更動,而有何12影響。原告主張外審委員審查時所依憑填載的系爭審查13表違反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16條附表二規定,審查意見14不可採信等語,經核也無可採。
15七、綜上所述,原告主張並不足採。被告以原處分否准系爭申請核無違誤,訴願決定予以維持,於法也無不合。原告仍執前1617開主張,訴請如訴之聲明所示,核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本18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之主張及陳述,於本件判決之結19果並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八、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判決如主文。2021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22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23 審判長法 官 許麗華24 法 官 郭淑珍25 法 官 梁哲瑋26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27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2829 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30三、上訴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行政訴31 訟法第241條之1第1項前段)1901四、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同02 條第1項但書、第2項)03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所 需 要 件代理人之情形
(一)符合右列情形之1.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律師資一者,得不委任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律師為訴訟代理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
人 2.稅務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3.專利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二)非律師具有右列1.上訴人之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情形之一,經最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高行政法院認為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適當者,亦得為者。
上訴審訴訟代理3.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人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4.上訴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
是否符合(一)、(二)之情形,而得為強制律師代理之例外,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並提出所示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及委任書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0405 書記官 朱倩儀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