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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9 年訴字第 1451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451號原 告 許福來訴訟代理人 廖雍倫 律師被 告 臺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代 表 人 張麗美(主任)

參 加 人 翔譽國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張修清(董事長)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地上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翔譽國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臺北市○○區○○段4小段451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訴外人詠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詠譽公司)(權利範圍:13680分之9287)、許武川(權利範圍:60分之1)、中華民國(權利範圍:10分之1)、楊莊月霞、楊啟超、楊啟廷等3人(權利範圍:均為200分之1)、原告及洪許阿西等31人(權利範圍:均為公同共有10分之1)、許育勝、張鳳麗等2人(權利範圍:各為630分之7)、許泰山、許泰隆、許泰平、許泰和、許美雪、許美真等6人(權利範圍:均為5700分之52)及張馨心(權利範圍:80分之1)所共有。詠譽公司委由代理人陳力瑋以民國108年9月3日台北北門郵局002403號存證信函,通知含原告在內之系爭土地共有人,擬依土地法第34條之1之規定,將系爭土地設定地上權予參加人翔譽國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設定期間自108年9月2日至158年9月1日。嗣詠譽公司檢附地上權設定契約書正副本、公司變更登記表、土地所有權狀、提存書正影本及戶籍謄本等文件,於109年4月22日以被告收件內湖字第048230號土地登記申請書,申請設定地上權登記,案經被告審認尚無應補正事項,以109年4月28日內湖字第048230號辦竣登記(下稱原處分),並以109年5月4日北市中地登字第10970082321號函通知含原告在內等相關權利人。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後,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聲明求為判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是本件訴訟之結果,倘原告主張可採而獲勝訴,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爰依首揭規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林麗真法 官 林淑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玉鈴

裁判案由:地上權登記
裁判日期:2021-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