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499號原 告 盧政權被 告 臺北市政府代 表 人 柯文哲(市長)訴訟代理人 張雨新 律師
宋旻駿許雅婷
參 加 人 士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許玉山(董事長)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都市更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士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被告於民國109年11月26日以府都新字第10970166073號函(下稱原處分)核定參加人擔任實施者擬具之「擬定臺北市○○區○○段○○段○○○○號等8筆(原4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下稱系爭都更案)。嗣原告主張為系爭都更案內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本件參加人於107年11月30日申請調整更新單元時將原本設計大幅變更,並於109年3月7日以自辦協調會方式逕行變更建築設計格局(2房變更為3房),未重行舉辦公開展覽,亦有地主分配比例與原居住面積差距過大之情形。原處分就上開違法情形未予審究,被告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3條辦理聽證時復未就本件數十位地主於聽證會上所提異議事項具體說明採納或不採納之理由,顯有違司法院釋字第709號解釋意旨所揭示之正當行政程序,原處分應予撤銷,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原告提起本件撤銷訴訟,請求撤銷原處分。倘本院審酌本件審理結果認原告之訴有理由,將致原處分遭撤銷,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應有使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蘇 嫊 娟
法 官 陳 雪 玉法 官 鄭 凱 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 芳 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