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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9 年訴字第 1506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506號原 告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廖麗生訴訟代理人 陳少璿律師

李建慶律師被 告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代 表 人 陳耀祥訴訟代理人 林至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衛星廣播電視法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9年10月20日通傳內容字第10900178110號裁處,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行政訴訟法第13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因衛星廣播電視法事件,不服被告民國109年10月20日通傳內容字第10900178110號裁處,提起行政訴訟;雖本件業經本院於110年10月21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32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羅月君法 官 黃翊哲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李芸宜

裁判案由:衛星廣播電視法
裁判日期:2021-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