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506號原 告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廖麗生訴訟代理人 陳少璿律師
李建慶律師被 告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代 表 人 陳耀祥訴訟代理人 林至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衛星廣播電視法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9年10月20日通傳內容字第10900178110號裁處,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行政訴訟法第13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因衛星廣播電視法事件,不服被告民國109年10月20日通傳內容字第10900178110號裁處,提起行政訴訟;雖本件業經本院於110年10月21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32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羅月君法 官 黃翊哲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李芸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