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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9 年訴字第 1508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508號原 告 粟振庭被 告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代 表 人 莊俊仁(分署長)上列當事人間有關行政執行事務事件,原告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經該院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109年度簡字第14號行政訴訟裁定移送本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並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09年度救字第895號裁定駁回訴訟救助之聲請,原告不服,提起抗告,因抗告逾期經最高行政法院以110年度抗字第9號裁定駁回其抗告在案。嗣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10年6月4日以109年度訴字第1508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1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收文明細表、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臨櫃繳費查詢清單及答詢表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鑫楨

法 官 蕭忠仁法 官 程怡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玉卿

裁判日期:2021-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