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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9 年訴字第 1509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509號聲 請 人 陳賢文

陳莊金龍陳錦彪曾崧琳上列聲請人因原告卡大地布部落、高明智、林文祥、林茂盛、陳政宗、被告經濟部及參加人盛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籌備處間電業法事件,聲請訴訟參加,惟有下列事項待補正,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一、聲請參加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第1 款定有明文。聲請人聲請訴訟參加,未繳納裁判費,應予補正。

二、聲請人聲請訴訟參加,但未具體說明符合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或第44條第2項規定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事由,並提出佐證,亦有通知補正的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麗華

法 官 孫萍萍法 官 楊坤樵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裁判案由:電業法
裁判日期:2021-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