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26號原 告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林寶水(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陳業鑫 律師
張仁興 律師鍾郡 律師複代理人 葉智超 律師被 告 勞動部代 表 人 許銘春(部長)訴訟代理人 陳炎琪 律師
參 加 人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代 表 人 曲佳雲(理事長)上列當事人間不當勞動行為爭議事件,本院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109年度訴字第1026號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當事人欄參加人之代表人:「廖以勤」,應更正為「曲佳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林淑婷法 官 郭銘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淑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