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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9 年訴字第 1026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026號原 告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林寶水(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陳業鑫 律師

張仁興 律師葉智超 律師被 告 勞動部代 表 人 許銘春(部長)訴訟代理人 陳炎琪 律師

參 加 人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代 表 人 曲佳雲(理事長)受 告知 人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關係企業工會代 表 人 徐瑋鍠(理事長)上列當事人間不當勞動行為爭議事件,準備程序終結,並訂於民國111年5月12日上午11時於本院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請於111年4月12日前提出言詞辯論意旨狀,書狀與證物影本請直接寄給對造,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高維駿法 官 郭銘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淑盈

裁判日期:2022-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