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33號原 告 陳啟清訴訟代理人 劉健右 律師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代 表 人 郭曉蓉(分署長)訴訟代理人 李自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讓售國有土地事件,原訂民國110年7月21日下午庭期因疫情取消,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訂於110年10月14日上午10時15分於本院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請兩造於110年8月31日前提出言詞辯論意旨狀,書狀與證物影本請直接寄給對造;另請被告就110年6月25日所具狀答辯稱關於「審判權」之爭執,被告訴訟代理人之主張似與被告不一致,被告認有進一步釐清之必要,但該狀卻是被告訴訟代理人具名陳報,似有敘述主體未臻明確之情,請併同說明。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林淑婷法 官 郭銘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淑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