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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9 年訴字第 1074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74號原 告 黃明平被 告 內政部代 表 人 徐國勇(部長)訴訟代理人 南南華

參 加 人 王連福

王連河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巷道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王連福、王連河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係新北市○○區○○段○○○號土地所有權人,為向新北市政府申請指定建築線,因此委託訴外人國興測量有限公司向新北市政府申請認○○○區○○路○○○巷(下稱系爭巷道)為現有巷道,並完成公告。參加人則係系爭巷道主要坐落土地(新北市○○區○○段○○○○○號)之所有權人,不服新北市政府109年1月21日新北府城測字第10900364461號公告(下稱系爭公告)系爭巷道為現有巷道,遂向被告提起訴願,並經被告以109年8月28日台內訴字第1090036343號訴願決定撤銷系爭公告,原告因不服訴願決定,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原告提起本件撤銷訴訟,請求撤銷訴願決定。本院審酌本件審理結果,如認原告之訴有理由而獲勝訴判決,將致訴願決定遭撤銷,則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應有使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依職權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惠 瑜

法 官 黃 莉 莉法 官 鄭 凱 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 芳 靜

裁判案由:巷道爭議
裁判日期:2020-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