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82號原 告 韓報國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衛生福利部醫事司醫事審議委員會醫事鑑定小組間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不成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000元,原告僅繳納2,000元,尚欠2,000元未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郭銘禮法 官 魏式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劉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