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107號原 告 王素香
力宏實業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羅安嵐(董事)共 同訴訟代理人 沈政雄 律師被 告 宜蘭縣政府代 表 人 林姿妙(縣長)訴訟代理人 陳獻文
陳冠旭
參 加 人 劉文彥訴訟代理人 陳筱屏 律師複 代理 人 郭大維 律師
參 加 人 張榮訓訴訟代理人 李元德 律師
吳子毅 律師
參 加 人 劉朝漢
賴小凰陳方彩鳳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筱屏 律師
郭大維 律師
參 加 人 馮子龍上列當事人間巷道爭議事件,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107號裁定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本院上開裁定正本關於參加人名稱記載「賴小鳳」,應更正為「賴小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瑜
法 官 黃莉莉法 官 洪遠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德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