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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9 年訴字第 111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11號上 訴 人 蔡鏡輝訴訟代理人 羅一順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有關地籍清理條例事件,對中華民國110年5月13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11號判決,提起上訴,有下列事項尚待補正,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到院,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一、提起上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6千元,行政訴訟法第 98條之2第1項及第98條第2 項定有明文。上訴人未為繳納,應予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麗華

法 官 孫萍萍法 官 楊坤樵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裁判案由:地籍清理條例
裁判日期:2021-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