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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9 年訴字第 1119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119號原 告 周清國被 告 金門縣政府代 表 人 楊鎮浯(縣長)上列當事人間離島建設條例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9年10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月16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迄未繳納裁判費,有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臨櫃繳費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鑫楨

法 官 許瑞助法 官 蕭忠仁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玉卿

裁判案由:離島建設條例
裁判日期:2020-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