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9 年訴字第 113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13號原 告 謝良梅被 告 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代 表 人 黃國峰(局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林倖如 律師被 告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代 表 人 詹榮鋒(局長)住同上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啟聰

李榮致李青姵上列當事人間有關建築事務事件,中華民國109年11月12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13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頁之當事人欄位,被告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之訴訟代理人「林倖如律師、陳柏瑋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林倖如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並為行政訴訟所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金 圍

法 官 彭 康 凡法 官 侯 志 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徐 偉 倫

裁判案由:有關建築事務
裁判日期:2020-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