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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9 年訴字第 1158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158號原 告 史晏瑄訴訟代理人 劉緒倫 律師

劉力維 律師蘇意淨 律師被 告 內政部代 表 人 徐國勇(部長)

參 加 人 臺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醫療財團法人馬偕紀念醫院代 表 人 胡志彊(董事長)上列當事人間都市計畫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臺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醫療財團法人馬偕紀念醫院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行政法院認為行政訴訟的結果,第三人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新竹市政府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規定,於民國106年2月辦理「新竹市兒童醫院興建營運移轉(BOT) 案」,由臺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醫療財團法人馬偕紀念醫院(下稱馬偕醫院)得標。為配合馬偕醫院向新竹市政府申請兒童醫院容積率調增,新竹市政府以108年1月7日府授衛企字第1070029025號函、108年2月1日府授衛企字第1080022548號函同意,並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規定辦理都市計畫變更,擬定「變更新竹市都市計畫〔配合新竹市兒童醫院興建營運移轉(BOT) 案調整部分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案」(下稱系爭主要計畫)。系爭主要計畫經被告都市計畫委員會108年6月18日第948次及108年9月24日第954次會議審議通過,被告以108年11月15日內授營都字第1080820357 號函核定(下稱原處分)。原告不服原處分,經訴願決定不受理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原告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請求判決撤銷原處分。本件審理結果,如認為原告的起訴有理由,則馬偕醫院依據系爭主要計畫執行前開BOT 案興建營運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有使馬偕醫院獨立參加訴訟的必要,依前揭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麗華

法 官 梁哲瑋法 官 楊坤樵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裁判案由:都市計畫
裁判日期:2021-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