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181號原 告 皮建中被 告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代 表 人 徐衍璞(司令)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許立昕
黃仲達被 告 陸軍第六軍團指揮部代 表 人 鍾樹明(指揮官)訴訟代理人 邱嘉祥 送桃園中壢郵政90752號信箱
林益輝 送同上湯雅婷(兼送達代收人)
送同上上列當事人間有關眷舍事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所為之109年度訴字第1181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本件判決原本與正本第8頁第11行「申請轉轉本舍」之記載應更正為「申請轉讓本舍」。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2日所為之109年度訴字第1181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8頁第11行之記載,有誤繕之顯然錯誤,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林麗真法 官 林秀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正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