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191號原 告 劉仲希被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代 表 人 陳吉仲(主任委員)訴訟代理人 林光彥 律師
楊蕙謙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有關野生動物保育法事件,準備程序終結,並訂於民國111年1月6日上午11時15分於本院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請兩造於110年12月6日前提出言詞辯論意旨狀,書狀與證物影本請直接寄給對造,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高維駿法 官 郭銘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淑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