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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9 年訴字第 1225 號裁定

01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225號0203原   告 林憶萍04被   告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05代 表 人 陳信瑜(局長)06訴訟代理人 溫浩榆07參 加 人 香港商開雲亞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珠寶鐘錶分公司08代 表 人 詹璦年09訴訟代理人 李彥群律師杜柏賢律師1011上列當事人間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12主 文13香港商開雲亞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珠寶鐘錶分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1415理 由16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17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1819二、原告自民國108年1月25日起擔任參加人之資深銷售顧問,參20加人於108年8月6日召開會議,認為原告私自使用個人隨身21碟下載公司公共電腦的資料及其他不當行為,違規情節重22大,經原告於當日簽署自願離職單,雙方終止勞動契約。嗣23原告於108年11月1日提出性別工作平等法申訴書,主張其任24職期間男同事經常在女同事面前赤裸上半身與僅著內褲,不25在布簾內換裝、上班時間經常說著個人隱私與工作不相關之26事,申訴參加人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1項及第2項規27定之事項;案經被告於108年11月20日、11月27日分別訪談101原告及參加人之受託人人力資源部資深經理羅慧並製作訪談02紀錄後,提經被告性別工作平等會(下稱性平會)109年4月0315日第3屆第4次會議評議後決議,並作成性平會審定書(下04稱系爭審定書):「被申訴人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051項及第2項規定均不成立。」經被告以109年5月11日北市勞06就字第1086101594號函(下稱原處分)通知原告上開評議結07果並檢送系爭審定書。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決定駁08回,原告猶為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經查,本案之原09因事實乃係原告申訴參加人涉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如原處10分遭撤銷,將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有損害,爰依11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12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13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14                審判長法 官 許 麗 華15                   法 官 林 學 晴16                   法 官 郭 淑 珍17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18不得聲明不服。

19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書記官 蕭純純202

裁判案由:性別工作平等法
裁判日期:2021-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