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244號原 告 林麗麗訴訟代理人 洪國勛 律師
謝佳穎 律師林怡芳 律師上 一 人複 代理 人 張天界 律師被 告 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代 表 人 楊模麟(處長)訴訟代理人 王棟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違章建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被告代表人楊模麟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並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用。
二、本件兩造間違章建築事件,前於民國111年1月20日辯論終結,並已於111年2月17日宣判,惟被告代表人於111年1月16日變更為楊模麟,斯時本件被告雖經委任訴訟代理人而不生訴訟當然停止問題,但原告於111年3月16日提起上訴後,本件訴訟即當然停止。茲被告於111年5月3日聲明承受訴訟,爰依首揭規定,由本院裁定命被告代表人楊模麟承受訴訟,並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麗 華
法 官 林 學 晴法 官 郭 淑 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蕭 純 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