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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9 年訴字第 1315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315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代 表 人 李蕙如(分署長)訴訟代理人 江佳容

梁馥芬上列聲請人因有關行政執行事務事件,聲請駁回參加,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愈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樓琬蓉

裁判日期:2021-10-29